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8〕80号),设置海南省民政厅。
海南省民政厅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及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政策措施,落实省委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海南省民政厅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及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政策措施,落实省委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本省民政事业发展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民政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研究提出推进民政改革的政策建议。
(二)拟订本省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三)拟订本省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拟订本省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拟订本省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限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标准,负责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审核工作,组织、指导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地名管理工作,负责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审核工作。
(六)拟订本省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
(七)拟订本省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
(八)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本省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拟订本省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十)拟订本省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指导开展收养登记工作,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组织拟订促进本省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联系海南省慈善总会工作。
(十二)拟订本省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 完成省委、省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