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加收滞纳金申请
业务概述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由于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故障等非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因,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少缴税款而产生的滞纳金,税务机关依职权不予加收滞纳金。
如有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又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适用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的规定情形。
纳税人可以通过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办理网上申请不予加收滞纳金的事项,待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税款缴纳时核准通过的滞纳金将不予加收。
操作说明
纳税人登录成功后,通过【我要办税】-【一般退(抵)税管理】-【不予加收滞纳金申请】的路径,进入“不予加收滞纳金申请”功能页面。
一、点击[新增信息],带出欠缴税费所属期确认框,选择税款所属期起、止后,点击[确定]进入“新增不予加收滞纳金申请”表单填报界面。
三、根据业务据实填报申请表单,确认不予加收日期起、止,计算不予加收金额。
四、申请表单填报完毕后,点击[下一步]进入申请确认界面。选择[上一步],退回申请表单填报界面可重新修改信息;选择[保存],在“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主界面形成草稿,草稿支持修改、删除和查看功能;选择[提交],申请事项将提交至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的涉税事项在税务机关未受理之前支持撤销和查看功能。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本功能模块仅支持纳税人首次办理不予加收滞纳金申请功能,如欠缴税费已通过不予加收滞纳金审批,则不予重复申请或修改,如有需要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