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黑龙江 |
分类: | 政府机构 > 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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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职责
(一)拟订省直机关事务工作和机关事务管理体制改革的政策以及管理工作规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下级政府有关机关事务工作。负责省直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和服务工作,负责省直机关事务工作的业务综合工作。按规定指导并组织省直机关后勤员工培训工作。
(二)提出加强行政运行、住房改革支出管理方面的建议。负责省直机关办公用房、公共机构节能等有关专项支出的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省党政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办公用房使用标准管理。负责省直党政机关和具有行政职能的参公单位以及在省政府各办公区办公的其他单位的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权属管理。负责调配办公用房。负责办公用房物业、维修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全省办公用房管理平台。负责全省公务用车管理平台建设、管理和使用。
(四)负责省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拟订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住房货币化分配方案、住房保障和供应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按规定负责省直、中直在哈单位职工住房的售房资金、维修资金、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五)负责拟订省级领导服务保障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副省级以上领导同志的办公、生活服务工作,负责省级离(退)休干部及有关服务对象的生活服务工作。负责省级干部住地管理工作。
(六)负责管理省直机关职工住房。负责上级下派我省在哈挂职、任职的厅级干部周转房住地管理和生活服务工作。
(七)负责全省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的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工作,组织开展能耗统计、监测和评价考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等工作。负责监督管理省直单位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八)制定省直机关后勤服务的标准和相关政策规定并监督实施。负责省政府领导及指定范围的办公场所的服务保障、会议服务、外事会见服务。指导集中办公区和指定范围的后勤服务管理工作。负责省政府办公区和指定区域的后勤服务和行政管理工作。承办省有关重大活动和省政府召开的重要会议的事务工作。承担省领导和省直机关单位在公务活动中按规定上缴的礼品、纪念品、奖品的管理工作。
(九)承办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纪委监委领导同志交办的机关事务工作。
(十)与省财政厅的有关职责分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管理省直党政机关和具有行政职能的参公单位以及在省政府各办公区办公的其他单位的办公用房,上述单位的其他资产和其他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由省财政厅负责管理。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的物业、调剂、维修等日常管理工作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办公用房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处置等管理职责由省财政厅负责。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新闻发布、综合协调和公务接待等工作。
(二)财务审计处。提出加强行政运行、住房改革支出管理的建议。承担省直机关办公用房、公共机构节能等有关专项支出的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局属单位财务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三)资产管理处。承担全省党政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办公用房使用标准管理工作。按权限承担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权属管理工作。按权限承担办公用房的清查、资产统计,以及办理、管理办公用房权属证书工作。承担办公用房维修项目立项和竣工验收工作。承担调配办公用房工作。管理全省办公用房管理平台。承担办公用房安全管理的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制定相关具体制度和办法。承担全省公务用车管理平台建设、管理和使用工作。负责拟订局属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和相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四)基建房产管理处。承担对办公用房的规划、建设、购置、项目申请提出初步意见,履行报批手续工作。承担办公用房维修项目的预算编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招投标和工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拟订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规定,依据相关规定检查指导物业管理工作。承担省直机关职工住房管理工作。
(五)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处。承担全省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的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工作,组织开展能耗统计、监测和评价考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等工作。研究拟订和贯彻落实全省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管理的相关制度。监督管理省直单位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拟订省直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及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省直公共机构节能绩效评估工作。
(六)生活管理处。拟订省级领导服务保障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副省级以上领导同志的办公、生活服务工作和省级离(退)休干部及有关服务对象的生活服务工作。承担省级干部住地管理工作。承担上级下派我省在哈挂职、任职的厅级干部周转房住地管理和生活服务工作。
(七)行政管理处。承担省政府领导及指定范围的办公场所的服务保障、会议服务、外事会见服务工作。指导集中办公区和指定范围的后勤服务管理工作。承担省政府办公区和指定区域的后勤服务和行政管理工作。承担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区域的人民防空、爱国卫生、环境综合整治等后勤服务管理工作。承办省有关重大活动和省政府召开的重要会议的事务工作。负责局机关公务用车等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局属单位车辆的配置、调剂和报废更新的统一申报工作。承担省领导和省直机关单位在公务活动中按规定上缴的礼品、纪念品、奖品的管理工作。
(八)政策法规与综合指导处。拟订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机关事务管理政策、规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机关事务管理的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拟定省直机关后勤服务的标准和相关政策规定并监督实施。承担省直机关事务工作的业务综合工作。负责局机关文字综合工作。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各市(地)政府(行署)机关事务工作。
(九)人事处。承担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工作。按规定指导并组织实施省直机关单位后勤员工培训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其办事机构与人事处合署办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