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审批
业务概述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经批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后,需要增设、合并、迁移、关闭机构、场所或者停止机构、场所业务的,应当事先由负责汇总申报缴税的机构、场所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报告;需要变更汇总缴税机构、场所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电子税务局中的【非居民企业汇总缴纳所得税】功能主要为资料预审。纳税人在预审通过以后,需携带完整的、加盖了公章的相关资料去主管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前台办理。
操作说明
一、纳税人登录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后,通过【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非居民企业汇总缴纳所得税】路径进入。
二、点击【新增信息】按钮,进入“新增非居民企业汇总缴纳所得税审核”页面,填写相关信息。
带*号的栏次为必录项,请纳税人据实填写。申请人为委托代理人的,须填写委托代理人相关栏次信息,并在“申请材料”中上传“代理人身份证件”附件。
(三)上传需要的附列资料,完成后点击[下一步]。
三、选择[上一步],回到“新增非居民企业汇总缴纳所得税审核”界面,可以修改信息;选择[保存],在“新增非居民企业汇总缴纳所得税审核”界面形成草稿,草稿可以进行修改、删除;选择[提交],申请事项将提交至主管税务机关,并生成以下提示信息。
四、税务局前台窗口审核完成以后,可通过【我的信息】-【文书接受】模块接受文书审核结果,进入“文书发放”界面,选择未接受的申请事项,点击【接收】按钮,进入“文书发放接收信息”界面,点击【打印】按钮,可打印《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或《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等。
五、税务局前台窗口审核完成以后,如果审核被退回,可在“文书发放接收信息”界面打印“《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查找“需补正内容”。然后在【我的待办】中找到被退回的申请事项,点击【立即处理】按钮,进入“新增非居民企业汇总缴纳所得税审核”界面,点击【修改】按钮,进入“新增非居民企业汇总缴纳所得税审核”界面,根据“需补正内容”修改相关信息。修改完毕以后,点击[下一步]再提交。
六、税务局前台窗口审核完成以后,如果审核通过,在“文书发放接收信息”界面可打印“《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该申请事项在电子税务局中资料预审成功。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该申请事项在电子税务局中只提供资料预审服务,纳税人需要办理“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的,仍需携带预审通过的纸质资料去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前台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