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核定
业务概述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通过此功能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操作说明
一、纳税人登录湖南省电子税务局以后,通过【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核定】路径进入。
二、在打开界面点击[新增信息],在弹出界面按要求填写“新增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核定表”,填写完成,并核对无误后点击[下一步],校验无误后点击[保存]。
三、点击[提交]功能键,系统提示:“提交成功”。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分月或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季度的实际利润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3.预缴方式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