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
业务概述
经批准采取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其履行汇总纳税的机构、场所,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向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索取《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事项申请,税局端审核通过以后,纳税人凭打印的受理通知到当地办税服务厅领取《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
操作说明
一、纳税人登录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后,通过【我要办税】-【证明开具】-【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路径进入。
二、点击【新增信息】按钮,进入“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页面,填写相关信息。
(一)带*号的栏次为必录项,请纳税人据实填写。
(二)可通过点击【+】或者【-】 按钮,新增或删减变更被汇总纳税人。
(三)上传需要的附列资料,完成后点击[下一步]。
三、选择[上一步],回到“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界面,可以修改信息;选择[保存],在“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界面形成草稿,草稿可以进行修改、删除;选择[提交],申请事项将提交至主管税务机关,并生成以下提示信息:
四、税务局前台窗口审核完成以后,可通过【我的信息】-【文书接受】模块接受文书审核结果,进入“文书发放”界面,选择未接受的申请事项,点击【接收】按钮,进入“文书发放接收信息”界面,点击【打印】按钮,可打印《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或《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等。
五、税务局前台窗口审核完成以后,如果审核被退回,可在“文书发放接收信息”界面打印“《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查找“需补正内容”。然后在【我的待办】中找到被退回的申请事项,点击【立即处理】按钮,进入“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界面,点击【修改】按钮,进入“修改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界面,根据“需补正内容”修改相关信息。修改完毕以后,点击[下一步]再提交。
六、税务局前台窗口审核完成以后,如果审核通过,在“文书发放接收信息”界面可打印“《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凭受理通知,纳税人可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所有报送资料应加盖公章。
3.申请人必须是非居民企业且为汇总纳税企业。
4.当汇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对汇总机构及成员企业的情况有疑问时,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补充资料。比如:(1)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机构、场所对其他机构、场所负有管理责任的证明材料;(2)汇总机构设有完成的账簿、凭证,能够准确反映各机构、场所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亏情况的证明材料。
5.非居民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6.非居民企业下属被汇总缴纳的机构、场所,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将《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及其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7.纳税人办理本业务事项的,应当先办理“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行政许可事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