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电子税务局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操作流程说明

湖南省电子税务局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操作流程说明

68602019-07-12 10:44  中国政务服务网

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

业务概述

经批准采取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其履行汇总纳税的机构、场所,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向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索取《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事项申请,税局端审核通过以后,纳税人凭打印的受理通知到当地办税服务厅领取《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

操作说明

一、纳税人登录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后,通过【我要办税】-【证明开具】-【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路径进入。
湖南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首页 
二、点击【新增信息】按钮,进入“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页面,填写相关信息。进入湖南省电子税务局“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页面
填写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信息 
(一)带*号的栏次为必录项,请纳税人据实填写。
(二)可通过点击【+】或者【-】 按钮,新增或删减变更被汇总纳税人。
(三)上传需要的附列资料,完成后点击[下一步]。
三、选择[上一步],回到“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界面,可以修改信息;选择[保存],在“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界面形成草稿,草稿可以进行修改、删除;选择[提交],申请事项将提交至主管税务机关,并生成以下提示信息:
 
四、税务局前台窗口审核完成以后,可通过【我的信息】-【文书接受】模块接受文书审核结果,进入“文书发放”界面,选择未接受的申请事项,点击【接收】按钮,进入“文书发放接收信息”界面,点击【打印】按钮,可打印《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或《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等。
税务事项通知书 
 

 
五、税务局前台窗口审核完成以后,如果审核被退回,可在“文书发放接收信息”界面打印“《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查找“需补正内容”。然后在【我的待办】中找到被退回的申请事项,点击【立即处理】按钮,进入“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界面,点击【修改】按钮,进入“修改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界面,根据“需补正内容”修改相关信息。修改完毕以后,点击[下一步]再提交。
《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 
 
 
六、税务局前台窗口审核完成以后,如果审核通过,在“文书发放接收信息”界面可打印“《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凭受理通知,纳税人可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所有报送资料应加盖公章。
3.申请人必须是非居民企业且为汇总纳税企业。
4.当汇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对汇总机构及成员企业的情况有疑问时,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补充资料。比如:(1)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机构、场所对其他机构、场所负有管理责任的证明材料;(2)汇总机构设有完成的账簿、凭证,能够准确反映各机构、场所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亏情况的证明材料。
5.非居民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6.非居民企业下属被汇总缴纳的机构、场所,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将《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及其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7.纳税人办理本业务事项的,应当先办理“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行政许可事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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