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申报
业务概述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
操作说明
一、纳税人登录成功后,在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首页点击【我要办税】图标进入界面,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模块中点击【关联业务往来年度报告申报】进入申报界面。
二、点击【纳税申报】右侧出现《关联业务往来年度申报表(2016年版)》,再找到申报表点击[填写]。
1.根据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填写报表:
填写完毕,核实无误点击[校验并保存]按钮。
2.确认申报再点击[申报]按钮
3.提示申报成功即可。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关联申报应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进行。
3.企业与关联方签订(变更)成本分摊协议的,应于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成本分摊协议副本,并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4.作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年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的居民企业,或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报送企业的居民企业,应当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填报国别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