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缴销
业务概述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纳税人可通过本功能进行发票缴销:
(一)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用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用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二)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用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三)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对缴销发票实物销毁。
(四)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应将结存未用的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缴销其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纸质专用发票监制章处按“V”字剪角作废,同时作废相应的专用发票数据电文。被缴销的纸质专用发票应退还纳税人。
(五)发票发生换版情况的,纳税人应到税务机关缴销空白纸质发票。
操作说明
一、纳税人登录湖南省电子税务局以后,通过【我要办税】-【发票验旧缴销】-【发票缴销】路径进入。
二、在打开界面点击[新增信息],填写弹出的“新增发票缴销表”确认无误后点击[下一步],校验无误后点击[保存]。
三、点击[提交],提交成功,系统提示将“您的申请事项已受理,请在3个工作日内携带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理后续事项。”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申请事项受理后,纳税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携带公章和需缴销的全部发票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事项。
3.注意发票验旧和发票缴销的区别:
发票验旧是指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查验发票的开具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验旧后纳税人可继续申领发票。
发票缴销是纳税人发生清税注销或发票换版、损毁等不再继续使用发票的情况,应当携带该类发票到税务机关办理缴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