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一条根据《中共永州市委办公室、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蓝山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永办〔2019〕1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蓝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县人民政府工...
机构信息
地区: 蓝山县
分类: 政府机构 > 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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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塔峰路;邮政编码:425800;
详细介绍

第一条根据《中共永州市委办公室、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蓝山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永办〔2019〕1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蓝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蓝山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作为县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

第三条职责调整

(一)行政审批事项

取消、下放、调整、增加由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公布予以变动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的职责

1、将原县房产局的行政职责划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其中县管公租房管理职责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行使。

2、将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的行政职责划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将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4、将原县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的职能划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5、将县公安部门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职责划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划出的职责

1、划出城乡规划职责至县自然资源局。

2、划出风景名胜区管理职责至县林业局。

(四)加强的职责

对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责任清单的要求,建立规范高效的行政监管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第四条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研究拟订全县工程建设(含城市建设、乡镇建设、村庄建设)、建筑业(含市政业、勘察设计咨询业)、房地产业(含保障性住房)的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建筑行业、房地产行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违法违规建设案件执法监察工作。

(二)负责全县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承担住房保障有关工作。拟订全县住房保障政策并组织实施,编制全县保障性住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整体规划并组织、指导、监督实施;负责全县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会同相关部门做好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和资金监管;负责全县旧城改造、危房鉴定和危房改造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研究拟订全县住宅建设规划;负责全县住宅及房地产业的行业管理;负责全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与使用工作;负责全县房屋的白蚁预防和灭治工作。

(三)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县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组织全县建筑业、市政业、房地产业项目的综合验收工作。负责指导和监督建筑(含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工程监理以及工程质量和安全,拟订建筑、市政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规定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对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负责对全县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全县城建档案管理工作,收集、保管和开发利用全县城建档案。

(四)负责贯彻执行工程建设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相关管理制度,组织拟订具体实施办法。负责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造价、标准定额的实施,调查和发布全县工程建设地方性材料季节调差规范性文件。

(五)负责统一管理全县建筑业企业(不包括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投标代理机构、检测检验机构、勘察、设计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质量监督机构、评估机构及相关中介机构的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审查、报批及管理工作,负责对全县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进行监督管理。

(六)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投诉和责任事故。

(七)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初审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负责指导全县小城镇建设与管理。

(八)负责组织全县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拟订全县村镇建设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示范镇、重点镇的建设工作;指导各类示范镇村、传统村落的评审推荐和组织管理;组织、指导规范农村建房工作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指导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乡镇黑臭水体治理工作。

(九)负责全县住建行业建筑节能与科技工作的推进;组织制定全县住建行业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等政策、行业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建设科技项目攻关、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利用和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推广,负责指导和管理技术引进工作,负责管理行业成果。

(十)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权限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管理、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监督管理、施工图审查备案、人防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工作,提高建设工程设计水平。

(十一)负责全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与管理。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管理城市建设资金及其他专项资金,监督各项资金使用情况。

(十二)负责拟订建设行业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建设行业人才队伍建设与建设系统职工队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建设行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和职业资格管理工作。

(十三)承担人民防空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负责人民防空法律、法规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起草本县人防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实施办法;拟订人民防空建设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人防建设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组织开展人民防空指挥工作。制订城市防空袭方案和各类保障方案;依法组织城市防空袭演习,确定城市重要经济目标,并负责防护指导和监督检查;开展疏散地域建设,组织开展人防专业队伍整组和训练;参与承担政府赋予的城市防灾救灾工作,利用人防设施和人防专业队伍为经济建设和防灾救灾服务。

3、组织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对人防工程(含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计划、技术和质量管理;指导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和平时开发利用,在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中负责落实人民防空要求的工作。

4、组织管理人民防空指挥信息化建设。开展指挥自动化、空情报知、防空警报、通信保障和信息保密系统建设,建立健全人防信息系统值勤和维护管理制度,确保全县人防指挥信息系统畅通。

5、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制定人民防空和参与防灾救灾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6、负责管理人民防空经费和国有资产。依法征缴社会负担的人防建设费用;编制人民防空经费预决算,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7、战时组织开展城市防空袭斗争。

(十四)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职责。

(十五)按机构改革的总体要求,负责对下属单位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配备等提出调整完整意见,报机构编制部门明确。

(十六)承办县人民政府、县人武部和县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文电处理、督查督办;负责综合管理建设体制改革和制定有关规范性文件;负责综合调研、政务信息、重要文稿起草和会议组织;负责局系统责任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工作;负责信息化办公平台管理和招商引资工作;负责局机关机要保密、文书档案、文印和收发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值班应急、后勤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和管理全县城建档案工作,负责人防工程档案的使用、归档管理;负责本系统计划生育工作。

负责局机关和局属单位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的编制、审核;负责局机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的收取、管理和使用,并对局系统的所有收费情况进行监管;负责局机关会计日常核算;负责局机关和局属单位基建计划报批和国有资产的监管;负责局属单位内审工作;负责人防建设资金的申报、调拨、汇总上报;做好人防资金征收、管理、使用工作和机关财务经费管理使用工作;组织制定人防建设资金计划和人防资金管理制度;负责全县人防经费的年度预决算编制工作;负责全县人防国有资产的管理;负责本级人防工程项目预决算的审核。

负责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处理县长热线和网上诉求,做好局领导接待上访群众的组织服务工作;承办县委、县政府、县信访局交办的信访事项,并督促检查落实;综合群众来信来访提出相关意见、建议,及时给予回复;负责综治维稳和安全保卫工作。

负责行政审批改革和政务环境整治;负责局驻县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的日常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登记并进行程序性审查;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分办、跟踪催办;负责有关证照的发放登记;负责窗口受理的行政审批案卷资料的收集、归档和移交;负责政务公开和行政审批信息的统计工作。

(二)政工人事股。负责本系统人事管理及干部培训工作;负责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和干部统计工作;负责局机关和局属单位机构编制工作;参与本系统人才引进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指导局直属单位的劳动工资工作;负责本系统思想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土建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操作资格的考核发证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局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三)法规宣传股。负责本系统法律法规、政策和人民防空知识的宣传教育;负责本系统新闻宣传报道工作;负责本系统相关的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规范性审查和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负责全县住建领域(人防)行政执法监督、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民事诉讼;负责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

(四)建筑业管理股。负责研究拟订全县建筑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贯彻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并监督实施;负责权限范围内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机构等)的质量安全及市场行为管理工作;负责权限范围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组织并参与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开展全县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项目质量安全检查,依法依规查处施工现场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标准化认证、评先、评优工作;负责住建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工作;负责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建筑业、市政业、房地产业及消防工程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例;承担县本级职责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地产业、消防工程的监察和稽查工作,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组织拟订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规范勘察设计行业市场行为;拟定全县住建行业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科技进步计划;组织全县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评审、编制、推广和建筑方案设计竞选;组织推广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实施县级建筑节能示范项目、科技重点项目和绿色工程示范项目;负责全县施工图审查监督管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建筑节能与科技工作;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管理、初步设计审批、施工图“多图联审”监督管理及备案、消防设计审查监管;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深基坑、高挡墙、高边坡、玻璃幕墙等专项工程施工图审查备案;负责住建行业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和新材料、新科技、新工艺的推广应用;负责省住建厅推广使用的建筑节能材料进入蓝山市场登记管理;参与政府投资项目重大设计变更审查工作;承担勘察设计咨询单位资质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拟订全县建筑业、市政业、房地产业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有关管理规定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负责权限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及人防工程施工许可、阶段性验收、竣工后的综合验收备案工作;参与权限范围内建筑市场执法监察,查处未按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报建手续的违法违规行为。

指导实施并监督执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拟订全县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项目竣工验收有关管理规定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组织制定人防建设规划、计划和全县人防工程建设的规定、办法、措施等;负责人防工程建设和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的规划、计划及其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审批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贯彻落实人防要求及人防建设规划情况,依法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防建设进行监督检查,对人防工程(含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建设实施计划、技术和质量管理,负责人防工程的监督检查,指导人防工程的施工、技术、维护管理、开发利用、安全生产和平战功能转换工作。

(五)城乡建设管理股。负责研究拟定全县城市建设和市政行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城市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负责对项目实施进行督促、调度、管理;负责全县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结)算的审核;负责协调解决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中的重大技术问题并负责城市建设项目的技术指导;负责建设项目的前期协调和技术审查;牵头组织审查重大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负责管理市政行业职工队伍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和职业资格岗位培训等有关工作;负责全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城乡建设统计工作。

负责拟订全县村镇建设的发展战略及规范性文件并指导实施;负责指导全县农村住房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负责指导全县农村工匠的培训;负责指导乡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人居生态环境改善工作;负责指导乡镇供水设施和排水(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的建设;负责组织乡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全县示范镇(村)、中心镇建设工作;承担传统村落等国家级和省级、市级项目的初审报批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驻村帮扶工作;组织全县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

负责贯彻执行有关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法规法律和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申报县辖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负责编制建设和维护计划,参与审查建设项目;负责对本行政区域保护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状况进行评估;负责组织实施县城区历史文化建筑普查和认定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历史建筑修缮工作,并开展监督检查;管理和使用我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资金;指导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管理工作。

(六)房地产监管股。负责拟订全县保障性住房、安居工程、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旧城改造相关政策措施、规章制度、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资金安排和资金监管工作;负责保障性住房、安居工程、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旧城改造管理工作;负责登记备案、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及综合统计工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负责研究拟定全县住宅建设规划、行业发展规划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房地产开发的综合监管(包括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审查和报批工作,参与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及项目开发人变更的审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配套设施建设的检查,参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竣工验收和住宅小区的综合验收),培育和发展城市商品房销售市场,规范房地产开发市场行为;负责房产交易及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商品房预(销)售和预售资金、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预售合同备案、网签等预(销)售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危房鉴定和危房改造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与使用管理工作;负责对房屋建筑结构鉴定机构资质、人员和方案等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负责房地产开发行业的诚信体系建设;参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招商引资工作;负责全县行政区域内房地产综合统计工作。

负责贯彻执行全县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措施、法律法规;拟订全县物业行业相关政策、规范性文件、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审批协议选聘物业企业前期物业管理事项;负责物业用房审核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全县前期物业招投标工作;负责监督指导全县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审核管理;指导监督物业维修资金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和制订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负责业务范围内统计工作。

(七)人防指挥通信股

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人防战备建设规划、战时城市人民防空袭方案及各种保障方案,筹划和实施人防指挥信息化及通信警报建设,组织人防指挥通信业务训练演练、指导和承办人防专业队伍组建、训练演练、疏散基地(地域)建设、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承担防空袭演习的组织工作;参与承担与人防工作有关的应急救援及城市防灾救灾任务;利用人防设施和人防专业队伍为防灾救灾服务,战时组织指挥开展城市人民防空袭斗争。

第六条人员编制

蓝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8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股长(室主任)7名(含兼)。

机关后勤服务编制1名暂维持不变,人员只出不进。

第七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本规定由县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本规定自2019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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