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税务登记
业务概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通过本模块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本模块不适用实施“一照一码”的纳税人和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
操作说明
一、纳税人登录湖南省电子税务局,通过【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状态信息报告】-【注销税务登记】路径进入。
二、点击【新增信息(即办预检)】按钮,弹出信息提示“请选择注销类型!”,分“一般注销”和“承诺注销”两种类型。
(一)首先点击“承诺注销”,系统会自动进行“即办预检”的检索。
1.符合即办注销条件,系统弹出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文件的规定,经过预检,您符合税务登记注销即办流程,您是否选择即时办理程序。”
①选择“是”,系统自动跳转“新增注销税务登记信息(即办注销)”页面。
②选择“否,按一般程序办理”,则系统跳转“新增注销税务登记信息(一般注销)”页面。
2.符合承诺注销条件,系统弹出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文件的规定,经过预检,您符合税务登记注销‘承诺制’容缺办理条件,您是否选择‘承诺制’容缺即时办理程序。”
①选择“是”,系统弹出提示“《承诺书》原则上需法定代表
人和财务负责人共同现场签署、提交承诺书;允许容缺承诺,即财务负责人可以容缺(法定代表人必须承诺)。若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承诺,签署人将纳入D类管理以及相关部门的‘联合惩戒’,是否继续?”
点击“继续”,系统自动跳出“即办《清税证明》承诺书”页面;点击“不继续”,系统退出注销页面。
签署了承诺书后,系统自动跳转“新增注销税务登记信息(承诺注销)”页面。
注销登记申请保存提交后,系统将出现提示:“你符合承诺注销条件,系统将进行承诺注销,请您三个工作日内携带公章及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签署‘即办《清税证明》承诺书’,‘承诺书’签署后税务机关将为您开具《清税证明》。税务机关有权对预检结果进行复检,复检不通过的,我们将为您转为一般程序办理。”
在【注销税务登记】主页面有[查看]、[打印承诺书]两个按钮,点击[查看],可以查看业务办理进度。
点击[打印承诺书],可以跳转页面进行打印。
②符合“承诺注销”条件,但选择“否,按一般程序办理”的,系统将跳转“新增注销税务登记信息(一般注销)”页面。
(二)纳税人不符合“承诺注销”条件的,系统会弹出信息提示“不符合预检规则,按一般税务登记注销流程处理。”
点击“确定”按钮,系统自动跳转“新增注销税务登记信息(一般注销)”页面。
1.进入“新增注销税务登记信息(一般注销)”页面,在“注销原因”栏选择对应的注销理由。
2.点击下一步,查看填写的注销税务登记信息是否正确,填写错误,点击“上一步”按钮返回上一页面,进行修改。
3.检查无误后可点击[保存],或直接点击[提交]。选择[保存],将在【注销税务登记】主页面形成草稿,草稿可以进行修改、删除;选择[提交],注销申请事项将提交至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金税盘、税控盘和报税盘、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2.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按照相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变更登记处理,但因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予以保留,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实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
4.不符合即办注销(包括承诺后注销)条件和不符合清税证明免办服务的纳税人,其注销税务登记仍通过原一般注销流程办理。
5.系统依定时任务配置时间,在承诺期内对已办结了承诺事项的纳税人,批量进行注销处理;承诺到期仍未办结所有事项的纳税人,系统自动恢复纳税人为正常状态,且将信用评价等级认定为D级。
6.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时,若资料不齐的,可在其作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若资料齐全的,则可以即时办结注销,出具清税文书。
(1)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2)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3)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4)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5)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