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信用复评申请
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填写《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
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办法》第三章规定对评价结果进行复核。主管税务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评工作,并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信用复评信息或提供复评结果的自我查询服务。
二、业务前提
纳税人户管状态正常。
三、 功能节点
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纳税信用——纳税信用复评申请
四、操作步骤
登录山东省电子税务局,选择我要办税—>纳税信用,点击左侧 “纳税信用管理”-“纳税信用复评申请”,如下图所示“:
1. 纳税人填写经办人、经办人联系电话,选择申请原因,点击按钮保存申请信息。
2. 保存表单之后,点击按钮,进行表单签章。 点击按钮,进入签章页面,系统自动签章企业电子印章,签章完成提示“保存签章文档成功”,企业电子印章显示在申请单的正确位置。
3. 完成保存-签章之后,点击“”按钮,系统弹出提示信息,点击确认按钮提交申请:
4. 点击按钮可查看表单签章信息。
5. 点击按钮,打印纳税信用补评申请单。
纳税信用复评查询
登录山东省电子税务局,选择我要办税—>纳税信用,点击左侧 “纳税信用管理”-“纳税信用复评查询”,如下图所示“:
纳税人选择申请时间起、申请时间止、申请状态,点击按钮,系统查询显示符合条件的信息,包括受理号、申请时间、复评年度、年度评价结果、当前状态、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