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件遗失、损毁管理
一、 业务概述
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自遗失之日起15日内,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证件及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并将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发证日期、发证机关名称或发票相关信息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作遗失、作废声明。
凭报刊上刊登的声明或损毁的税务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补办。
二、 业务前提
纳税人存在有效的税务登记证件。
三、功能节点
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特定涉税信息报告——证件遗失毁损管理
四、操作步骤
1.登录成功后,选择“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
2.在“特定涉税信息报告”下找到“证件遗失、损毁管理”。
3.进入税务登记证件挂失页面。报表中的必填项以黄色背景标注,如“遗失被盗情况说明”。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申报表。
5.填写完毕后点击“附送资料”按钮,上传必填的附送资料。
6.在报表页面右上角有“附送资料”、“保存”、“下一步”、“重置”四个按钮。填写完申报表后,点“保存”按钮,下次进入表单将自动带出上次暂存数据;点“重置”按钮可将填写的数据清空,重新填写。
7.点“下一步”,弹出提示信息。在提示框中点“下载凭证”可下载pdf格式的申报表;点“申报”进入涉税事项受理系统回执单,申报操作完成。
8.在涉税事项受理系统回执单页面可点“关闭”可关闭当前页面。
9.提交成功后,需要税务人员在后台受理,纳税人可以在“我要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在“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下选择“办税进度查询(城建税)”
10.进入事项进度管理界面我们可以看到提交的业务的办理状态,点击“进度”按钮,可以查看办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