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加计抵减的声明
一、业务概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二、业务前提
1.纳税人已实际经营期超过2个月(根据税务登记设立日期判断);
2.纳税人存在有效的增值税税种认定信息;
3.纳税人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
4.纳税人办理过CA证书;
5.提供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
三、功能节点
上海市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资格信息报告——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也可直接在首页办税桌面搜索“加计抵减”即可进入办事界面
四、操作步骤
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首页菜单栏中“我要办税”中的“综合信息报告”菜单,在“资格信息报告”子项中找到“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进入办理页面。
第一步:填写表单
1.部分征管系统已有数据将自动带出,例如:税务登记设立日期。
2.选择政策适用年度。
请注意:按照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以后年度是否继续适用,需要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在2020年、2021年,是否继续适用,应分别根据其2019年、2020年销售额确定。因此,目前电子税务局仅开放2019年加计抵减政策适用申请。
3.选择完年度后,系统将根据选择的年度查询是否已经存在有效的加计抵减声明,若已存在,将给出提示。
同一年度,您只需提交一次声明。若已提交的声明有误,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电子税务局暂不提供对已作出声明的修改和作废。
4.若不存在有效的声明信息,系统将自动带出适用政策的有效期和用于判断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的销售额占比计算期。
适用政策有效期的带出规则为: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适用政策有效期起为2019年4月1日,若一般纳税人有效期起晚于2019年4月1日,则与一般纳税人有效期起日期保持一致;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适用政策有效期起与一般纳税人有效期起一致;
适用政策有效期止默认为2019年12月31日。
有效期起、有效期止均自动带出,不可修改。
判断销售额占比计算期的带出规则为:
设立日期在2019年3月31日之前的纳税人:计算期起取纳税人设立年月与2018年4月孰晚者;计算期止为2019年3月。
设立日期在2019年4月1日之后的纳税人:计算期起为纳税人设立年月;计算期止为计算期起年月+2个月。
计算期起、计算期止自动带出,允许修改。
5.填写四项服务及全部销售额
根据填写的销售额,系统自动计算占比,并判断纳税人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填写完毕的表单如下图所示:
第二步:预览提交
系统将根据填写的信息自动生成《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请进行预览确认,若需修改的,可点击[上一步]进行修改;确认无误的,点击[提交]按钮。
插入CA证书,输入正确的CA密码,点击[验证]按钮继续操作。
系统弹出再次确认界面。
确认无误的,再次点击[确认]按钮。
点击[确定],系统自动完成提交。
第三步:完成。
系统自动审核通过后,系统提示处理结果为受理通过。本事项系统自动办结,无需税务人员审核。
可点击[下载打印]打印文书,也可通过我要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查看受理的文书结果。
受理通过后的声明如下图所示:
税务事项通知书如下图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