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一、业务概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要求,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改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并调整为一合同一报告。
本市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自主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二、业务前提
1.纳税人登记状态为正常;
2.纳税人不是跨区税源登记;
3.纳税人办理过CA证书。
三、功能节点
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源信息报告——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四、操作步骤
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后,选择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点击左侧功能树“税源信息报告”→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如下图所示:
说明:
(1)申请表中带有红色*项的为必填项,纳税人需按照要求如实填写。
(2)关于附送资料
附送资料中“《税务登记证(副本)》或《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需盖公章)”、“外出经营合同或外出经营说明”均为必报项,纳税人可 点击“浏览”选择上传的文件,如需上传多个文件,可点击“增加”按钮,继续选择文件,选择好文件后,点击“上传”按钮,上传成功后,提示如下:
附件上传完毕,点击“关闭”按钮。
上传成功后,附送资料下附件右侧的状态为“已上传”,如下图所示:
已上传的附送资料,如需修改,可点击“已上传”按钮,点击删除后重新上传
(3)保存
保存:信息填写完毕,点击保存按钮,保存成功提示如下:
签章
签章:对所填报数据与上传附件进行签章操作。
说明:对表单数据签章时,系统自动完成。附送资料类签章时,需手动拖动签章。
(5)提交
提交:提交已填写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提交时校验信息填写的完整性,如有未填写项或未上传的附送资料,则弹出提示。
信息填写完整,点击提交
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后,选择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点击左侧功能树“税源信息报告”→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查询”,在工作区内显示已申请信息及税务局端审核情况,如下图所示:
纳税人可选择开始申请时间、结束申请时间,点击“查询”按钮查询需要的数据,系统显示符合条件的信息。
点击 信息行后面的按钮,可查看报告表详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