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一、 业务概述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纳税人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可以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办法所称的生效之日,是指纳税人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自行选择。
二、 业务前提
1.纳税人登记状态为“正常”;
2.纳税人存在有效的增值税税种认定信息;
3.纳税人尚未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4.纳税人存在实名比对且实名刷脸通过的办税员信息。
三、功能节点
上海市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资格信息报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此模块仅对小规模纳税人可见,若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则无法看到此模块)
四、操作步骤
登录涉税电子税务局,点击菜单栏中“我要办税”中的“综合信息报告”模块,在弹出页面左侧选择“资格信息报告”,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点击进入办理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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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填写表单
点击进入模块后,系统弹出提示信息:“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需按适用税率办理纳税申报,您是否继续办理?”
点击“确定”后,继续办理。
系统将自动带出纳税人的登记信息,并选定“纳税人类别”(自动带出,不可修改)。
第二步:选择“主营业务类别”、“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和“一般纳税人生效日期”。
注意:若纳税人本月存在代开发票情形的,一般纳税人生效日期不能选择“当月1日”。
填写完毕,点击[暂存]按钮,保存本次已填写的内容。如仅暂存未提交,则下次进入该表单时前次保存内容可选择回显自动带出,无需再次输入。
第三步:预览提交和签名确认
点击[下一步],预览填写完成的表单信息。要修改数据的,点击[上一步],可进行修改;若确认无误的,点击[提交]进行签名确认。
插入CA证书,输入正确的CA密码,点击[验证]按钮继续操作。
弹出提示,点击[确定]。
第四步:办理成功
温馨提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事项无需附报资料,无需税务人员审核。若登记成功后,即需按适用税率按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按规定可申请领用专用发票。
请根据自行选择的生效日期办理增值税申报和发票票种核定申请。
点击[下载打印文书表单]可查询打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