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
一、业务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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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具完税证明适用范围: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到国库(经收处)后或收到从国库退还的税款后,当场或事后需要取得税收票证的。
(2)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已经向纳税人开具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纳税人需要换开正式完税凭证的;
(3)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的各种税收票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除外),需要重新开具的;
(4)对纳税人特定期间完税情况出具证明的;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需要为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情形。
2.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款,已经入库或退库的,可以开具完税证明。
3.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税收票证需要税务机关另行提供的,应当登报声明原持有联次遗失并向税务机关提交申请;税款经核实确已缴纳入库或从国库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或提供原完税税收票证复印件。
4.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为纳税人开具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核实税款缴纳情况后,应当为纳税人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
5.对于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因出国、向境外转移财产、对外投资等原因需要完税证明并向税务机关提出要求的,经税务机关核实后,开具其相应期间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款的完税证明,当纳税人开具的证明发生丢失等情况时可申请多次开具。
二、操作流程
(一)开具完税证明
模块路径:首页-【我要办税】-【证明开具】-【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转开完税证明】:
系统默认查询税款所属期为今年一月一日到当前日期的数据。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检索框,点击【查询】按钮,可查询出满足条件的数据:
选中一条数据,点击【打印(非印刷)】按钮,弹出提示框提示用户是否确定继续打印操作:
点击【确定】按钮,将进入打印页面,同时当前选中的数据将会从查询结果列表中消失;点击【取消】,将返回查询结果列表。打印页面如下图:
点击【打印】,进入打印预览页面:
(二)证明开具历史
模块路径:首页-【我要办税】-【证明开具】-【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证明开具历史】
纳税人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检索框来筛选满足条件的数据,点击【查询】按钮,查询结果如下:
选中一条数据,点击【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