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 称《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细化管理职责,确保我省认定管理工作规范、高效,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各级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认定办法》、《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共同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山东省成立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组成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
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认定办公室)对受理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复审、更名等)申请材料按属地原则交各市(或国家高新区)科技主管部门,由其负责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等进行核实,会同当地有关部门会商形成统一意见后,由市(或国家高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在规定申请时间内向省认定办公室行文报送核实后的申请企业名单。
二、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采取企业申请、省级审查认定、国家公示备案的程序。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复审、更名等)申请程序如下:
(一)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申请企业应对照《认定办法》第十条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www.innocom.gov.cn)进行注册登记。
(二)注册登记。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并通过网络系统上传至省认定办公室。省认定办公室对企业身份进行确认并将用户名和密码告知企业。
(三)提交材料。在规定申请时间内,企业根据获得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网上认定管理系统,按系统要求提交材料给省认定办公室(书面材料须经核实后由各市科技主管部门统一报送至山东省技术开发服务中心,地址:济南市千佛山东二路19号)。
三、采取统一的申请格式。
申请材料要求采用A4纸张规格,所有内容全部打印并胶印成册。封面应标有“******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字样,包括申请日期、公司注册地、 主要承办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页码应当置于每页下端居中,字符大小为五号,按内容分章节安排页码顺序,例如:1-4、2-26、3-58,章节之间应当有分隔页。
申请材料正文内容:
(一)目录。
(二)企业声明书(见附件3)。
(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五)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六)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规定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七)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八)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协议、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九)中介机构资质证明材料。
(十)国家、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其中第(三)—(九)条内容具体要求详见《工作指引》。申请企业应严格按以上顺序编制目录、页码。申请材料一式6份,其中5份为书面材料,一份为全部书面材料的PDF格式光盘(文件名为企业名称)。凡是提供复印件的材料须经申请企业盖章确认。
四、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
符合《工作指引》规定的中介机构三个条件并能够切实履行规定职责的中介机构可从事有关鉴证工作。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我省适时实行中介机构推荐制度。省认定办公室聘请相关部门和专家对中介机构资质和运营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中介机构在认定工作中鉴证出现违规行为的,经查实后在网上公告,取消其参与认定工作资格,并告知相关资质发放机关,提请相关机关进行相应的处理。企业如因其选择的中介机构自身违规造成委托企业认定无效或其他损失的,由企业自行承担责任。
五、采取集中的申请时间。
按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络开通时间, 企业网上申请及书面材料报送时间规定如下:2008年为10月15日—25日;2009年起为每年2月10日—20日、4月1日—10日、7月1日—10日、10月10日—20日。
六、省认定办公室按季度组织专家评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报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企业取得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凭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按照《认定办法》第四条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意见或建议请及时报告省认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