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持力度,以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为抓手推动创新驱动发展,市财政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培育资金),为规范资金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相关规定,经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认定,并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批复的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产品技术含量高,经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协会认定的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
第三条 培育资金对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一年以上、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工作的居民企业给予资金补助。主要包括: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后补助、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补助和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后补助。
第四条 市科工信局、市财政局负责培育资金的组织实施。各区科工信部门、区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申报企业的核查和确认工作,以及培育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培育资金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实行项目库管理。
第二章 资助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按照《关于印发珠海市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2015-2017)的通知》(珠府办函〔2015〕124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补助和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后补助的标准是:对当年通过认定、复审或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企业每认定1件高新技术产品给予1000元补助,单个企业年补助金额不超过1万元。
第七条 各区科工信部门、区财政部门根据辖区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数量、高新技术产品认定数量,向辖区企业拨付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补助和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后补助资金。市补助资金通过转移支付方式拨付各区。各区结合实际,自行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
第八条 企业在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提交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资料、经市科工信部门推荐、省科技厅受理,完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环节后,可申请一次性10万元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后补助资金。
第九条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定和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要求,申请高新技术企业需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在线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知识产权证书及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参与制定标准情况等)、科研项目立项证明(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总体情况与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等相关材料;
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人员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等;
6.经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下同)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
9.广东省关于组织开展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通知的相关要求。
对涉密企业,须将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第十条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后补助资金的申请、审批、拨付程序:
(一)市科工信局结合当年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安排,发布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后补助资金申报通知,在市科工信局网站以及市财政专项资金申报和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市资金申报平台)进行公布。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登录市资金申报平台,提交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后补助资金申请材料,并向市科工信局报送纸质资料。
(三)各区科工信部门对辖区申报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并在市资金申报平台上出具推荐意见。
(四)市科工信局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环节完成情况、各区审核意见、省科技厅受理情况,制定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后补助资金安排方案,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五)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市科工信局将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后补助资金安排方案在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六)完成公示后,市科工信局、市财政局将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后补助资金安排方案联合上报市政府审定。
(七)根据市政府批复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后补助资金安排方案,按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程序拨付资金。
第三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企业对培育资金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违反规定,虚报、冒领、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由市科工信局、市财政局责令改正,按规定追回资金,并将该企业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与申报企业串通作弊、出具虚假申报资料的中介服务机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四条 获得培育资金的企业要积极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创建工作,自觉接受科工信、财政等部门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工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截至201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