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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458号)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
(二)中小企业参加重点展会、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中小企业创新活动、融资担保及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等。
(三)民族贸易和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发展。
(四)其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工作。
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国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适时适当调整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并通过发布工作指南等组织实施。
(一)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工商总局申报。申报城市应按照工作指南要求编制实施方案,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工商总局等部门按照程序组织竞争性评审,确定示范城市。
(二)中小企业参加重点展会、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中小企业创新活动、融资担保及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等工作。省级财政、工信、科技、商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引导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城市加大对重点工作的支持,推动示范城市积极开展先行先试,发挥好示范带动作用。具备条件的工作由财政部分别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工商总局等部门专项组织实施。
(三)民族贸易和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发展工作。由国家民委综合考虑有关省份民族贸易企业网点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布局、供需平衡、上年度预算执行及绩效评价等情况,提出年度专项资金分配建议,财政部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审核后切块下达到有关省份。
根据有关专项工作需要提交相关材料。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向财政部等部门申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以下简称国发52号文件),工商总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小微企业名录,2015年6月30日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