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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综合性优惠政策
(一)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政策规定。
1、区外投资者在我区兴办生产性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和房产税,期满后在一定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兴办非生产性企业,自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投资企业兴建我区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高新技术项目,8年内象征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建设期内象征土地使用税。
3、区外投资者开发“四荒”,免征一切地方税费和土地出让金,投资者拥有草木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土地使用权50-70年不变,期满后可申请续期,可以继承和有偿转让。详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鼓励外商投资若干政策规定》(新政发〔2000〕64号)摘要
(二)促进出口生产企业大发展。
1、2011年至2020年,新办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50%、现有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70%的出口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累计享受不超过5年。
2、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3、免征自用房产税。
4、免征自用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详见《关于促进我区出口生产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的通知》(新政发[2010]117号)摘要
(三)促进中小企业大发展。
1、放宽市场准入。
2、对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扶持政策。
3、降低鼓励类商业水电收费价格。执行对鼓励类商业用水实行与工业用水同价政策。
4、中小企业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3金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5、降低收费标准,允许经营困难、暂无缴纳能力的企业缓交或免交。
6、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给予适当的风险补偿。加大税收扶持力度。对金融机构中小企业垡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给予奖励。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新设立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给予适当补助。对经认定的各类小企业创业基地新建或改建项目,以及尤其孵化规模以上企业,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对基地给予适当补助。支持产学研结合和科技创新。自治区财政增加20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中小企业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科技创新和产学研结合。中小企业信息化给予一定的项目补助、贴息。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加强管理。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为中小企业提供管理咨询服务的机构给予一定的补助。
7、自治区每两年表彰一次优秀企业家。自治区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中小企业给予奖励。开展各类培训,自治区财政按每人每年300元的标准再对学校给予补贴。详见《自治区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细则的通知》(新政办发[2011]126号)摘要
(四)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
1、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小型微型企业创新成果应用、技术改造、转型升级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2、设立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适当增加自治区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推广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规模,对小型微型企业科技项目和产学研合作项目予以优先支持。详见《新疆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3]52号)摘要
(五)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1、支持小微企业上市、挂牌和企业债券融资。
2、疆内注册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享受自治区相关的优惠政策。支持小微企业进行债券融资。
3、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小微企业的发行成本进行补助。对小微企业的发行成本进行补助。
4、对小微企业发行私募债、企业债提供担保。
5、支持小微企业进行股权融资。详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暂行)》(新政办发[2013]92号)摘要
(六)加快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
1、自治区财政每年要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自治区骨干流通企业范围,给予重点扶持;
2、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敖自治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享受用水、电气优惠价格。经书面申请,可减免、缓缴排污费。
3、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项目用地纳入城市规划,并在用地上给予支持;
4、土地出让金可分期缴纳,但最长不超过1年。条件成熟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列入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并给予上市引导资金支持。详见关于加快推进自治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新政发[2014]6号)摘要
(七)关于应对经济下行压力做好当前经济工作的意见。
自2015年3月1日起落实失业保险费率由3%降至2%的政策。对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稳定岗位补贴。详见《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经济下行压力做好当前经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新党办发〔2015〕13号)摘要
(八)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
1、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路技术创新。
2、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民航基础设施建设。
3、鼓励社会资本加强能源设施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加大社会事业投资力度。通过投资补助、基金注资、担保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社会资本参与重点领域建设。
4、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融资。详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5〕46号)摘要
(九)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1、在自治区境内投产的,对厂房建设、项目合同总额、实际发生成本费用给予补助。
2、对已列入自治区商务厅年度境外计划、区域性、专业性的展览展会,专项资金对展位费、布展装修费、仓储费、广告费、交通费予以全额补助。
3、支持企业参加外经贸发展业务培训,专项资金对教室租赁费、教师聘请费、食宿费给予补助。
4、专项资金对建设开发投入给予补助。境外市场考察和调研,专项资金对考察人员交通费、境外住宿费、伙食费和公杂费给予补助。
5、专项资金对成功获得他国专利的给予奖励。支持企业取得他国产品认证或管理体系认证,认证费用或产品检验检测费给予补助。
6、支持企业在境外投(议)标,专项资金给予补助。建立外经贸发展基金,通过股权投资、跟进投资方式支持地产品生产加工和制造企业。
7、支持商务重点改革试点项目,专项资金扶持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等。
8、支持我区境内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鼓励类技术、资源和产品,专项资金按照进口额给予奖励补贴。
9、鼓励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和技术出口。详见《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新财企〔2015〕133号)摘要
(十)做好当前经济工作推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实施意见。
降低企业用电成本。降低铁路运输成本。调整公路货运收费标准。降低企业人工成本。降低企业财税成本。2010年至2020年,国家级园区新办的鼓励类中小企业,给予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怕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详见《转发自治区经信委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工作推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6〕55号)
(十一)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
1、加强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
2、离岗创业的,可在3年内保留其人事关系,享有参加职称评审、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
3、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一次性补贴标准由每人500元提高到800元。
4、对招商引资企业项目投资完成好的给予奖励。对园区招商引资项目当年实际投入分别达到1亿元和2亿元以上的,综合考核后由自治区园区专项资金分别奖励园区30万元和50万元。详见《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6〕85号)
(十二)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1、逐步减少相关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直接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无偿资助的支持额度,对创业孵化基地场地租金、水电费予以适当补助。
2、对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的房租、公共软件、开发工具给予适当财政补贴。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减低税率、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额抵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税优惠政策。
3、小额贷款公司转制村镇银行。
4、鼓励向创业企业提供结算、融资、理财、咨询等一站式系统化的金融服务。
5、支持银行机构与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合作,为小微企业创新提供股权和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服务。
6、加大对创新创业金融的信贷资金投放。
7、将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等开展微创业的,纳入小额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范围。
8、对初次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小微企业的人员,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详见《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6〕88号)
(十三)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
1、落实网络创业同等享受自治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扶持政策,落实网络创业从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享受创业服务、创业指导、创业培训补贴等各项创业扶持政策。
2、统筹利用现有财政专项资金,支持“互联网+”相关平台建设和应用示范。鼓励通过债券融资方式支持“互联网+”发展,支持“互联网+”企业发行公司债券。
3、推动开发性金融机构为“互联网+”重点项目建设提供有效融资支持。详见《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6〕89号)
(十四)延伸产业链提升价值链工作。
1、加强货币信贷政策支持,落实差别化信贷政策,加快产品创新,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2、加大财政支持延伸产业链工作。采用贴息、补助等方式,加速培育新经济增长点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3、发挥电子、纺织服装、节能减排产业专项资金的作用。充分发挥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作用,支持企业延伸产业链,实现项目并联审批和“一站式”服务。详见《关于延伸产业链提升价值链工作的指导意见》(新政办发〔2016〕105号)摘要
二、农业方面优惠政策
(十五)加快现代马产业发展
1、自治区财政每年统筹安排3000万元马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2、每年的畜牧业项目资金中,要统筹马产业发展资金并适度倾斜。
3、设立马产业发展基金,建立多元化的融资渠道,开展马产业PPP合作模式,吸引区内外大型企业集团、民间资本和工商资本投入马产业发展。详见《关于加快现代马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新政发〔2016〕129号)
三、工业方面优惠政策
(十六)促进企业进行技术改造。
1、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机器设备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依法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2、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依法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发展的项目所需、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在规定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
3、历史丰碑类的技术改造项目,可减征或免征企业应绵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
4、技术改造扩建项目使用戈壁荒滩的,可享受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减免政策;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的技术改造项目,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
5、通过贴息、补助等方式,支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通过政府出资、市场融资的方式设立企业技术改造投资基金,用于技改项目资本金投入。详见《关于自治区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3]42号)
(十七)加快装备制造业发展。
1、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在国家相关政策允许的前提下,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就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3、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对应用单位或整机制造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详见《关于加快装备制造业发展的意见》(新政发〔2013〕124号)
(十八)进一步推进企业技术创新。
1、 建立科技人才流动新体制,引导企业加大引进培养人才投入,鼓励企业按不低于年销售收入的0.6%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企业人才的引进、培养和使用,该资金在企业实际发生年度可依法计入企业研发费用,按照规定实行依法加计扣除。
2、鼓励高校院所科技人员到企业兼职。
3、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从2014年开始,自治区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额度由4000万元/年增加至6000万元/年,以后视自治区财力情况逐步增长。详见《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技术创新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3]131号)
(十九)保持新疆低电价区的优势。
优惠企业自备电厂的基本电费,按照(企业并网变压器装机容量—自备机组容量×80%—双方商定下网电量折算基本容量)×40%的标准执行。国家及自治区级工业园区内执行乌鲁木齐市的大工业电价政策。详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保持自治区低电价优势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13〕3401号)
(二十)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
落实财税支持政策和职工安置政策。争取中央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专项资金,支持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企业实施转型转产、结构调整等。支持过剩产能退出。落实促进自主创业、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和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等各项政策。详见《关于印发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4]8号)
(二十一)大力发展纺织服装产业。
1、建立200亿元左右规模的纺织服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纺织服装园区基础设施和服装标准厂房建设、企业技术改造、高标准印染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费用补贴、电价和运费补贴、信贷风险补偿等。
2、将纺织服装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全部用于支持纺织服装产业发展。实施低电价优惠政策。
3、实施纺织品服装运费补贴政策。扩大补贴范围,对疆内企业生产服装、家纺等深加工产品的出疆运费给予补贴,给予进疆运输费用补贴。
4、实施使用新疆棉花补贴政策。
5、、实施企业员工培训补贴政策。
6、实施企业社保补贴政策。
7、建立纺织服装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
8、加大纺织服装企业上市扶持力度,建立上市绿色通道。详见《新疆关于发展纺织服装产业带动就业的意见》(新政发[2014]50号)
(二十二)纺织服装企业缴纳增值税收人管理暂行办法。
新疆纺织服装企业缴纳的国内增值税,包括中央分成的75%部分和地方分成的25%部分。不纳入增值税收统计范围:在新疆注册但不在新疆生产经营的纺织服装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比重低于40%的纺织服装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吸纳的新疆籍就业人数占企业全部用工人数比重低60%的纺织服装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详见《关于印发自治区纺织服装企业缴纳增值税收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预[2014]116号)
(二十三)纺织服装企业贷款财政贴息管理暂行办法。
1、贴息政策:财政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即企业必须凭金融机构开具的利息支付凭证申请贴息资金。
2、贴息率:按照企业从金融机构实际贷款的2-4 个百分点利率确定,固定资产贷款给予2个百分点利率贴息, 流动资金贷款给予4个百分点利率贴息。2017年起项目固定资 产贷款和生产性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率分别下调0.5个百分点。
4、 贴息年限:固定资产贷款按实际贷款年限为准, 最长不超过5年。流动资金贷款按实际贷款年限为准,最长不 超过3年。详见《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纺织服装企业贷款财政贴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建〔2014〕430号)
(二十四)服装、家纺等纺织深加工产品出疆运费和进疆面料运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凡在新疆境内依法工商登记注册、纳税和生产服装、家纺等深加工产品的独立核算纺织服装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均可申报运费补贴。企业生产并运往内地销售的服装和家纺产品,按照产品销售额的2%给予补贴。详见《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服装、家纺等纺织深加工产品 出疆运费和进疆面料运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建[2014]431号)
(二十五)毛纺、麻纺产品出疆运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1、 凡在新疆境内依法工商注册、纳税和生产毛纺、麻纺产品的独立核算企业,均可申报出疆运费补贴。
2、补贴品种:毛纺织、麻纺织生产企业生产的毛纺 呢绒、纱线(含绒线)和麻纺纱线、布类产品。
3、 补贴标准:毛纺呢绒类、麻纺布类产品每吨补贴 1000元;毛纺(含绒线)、麻纺纱线:南疆四地州(阿克苏地区喀什地区、克州、和田地区)每吨补贴900元,其它地、州 (市)每吨补贴800元。
4、补贴时间:从2014年1月1日起按照自然年度进 行核算,当年补贴资金于次年审核拨付。详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毛纺、麻纺产品出疆运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建[2014]432号)
(二十六)纺织企业使用新疆地产棉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当新疆棉花价格高于同期进口棉价格(到岸价+1% 关税)1500元/吨时,给予纺织企业使用新疆棉补贴。棉花差价按照自治区公布的每个自然年度新疆地产棉花平均价格与同期进口棉平均价格之差确定。补贴资金按照企业生产并实现销售的棉纺产品使用新疆地产棉花和粘肢纤维的数量进行核算。核算确认的棉花 和粘肢纤维补贴标准为每吨800元。详见《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纺织企业使用新疆地产棉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建〔2014〕433号)
(二十七)提高出疆棉纱、棉布运费补贴标准。
棉纱类产品在现有中央财政每吨补贴500元和32支以上(含32支)棉纱类产品自治区每吨补贴200元、32支以下补贴100元。对棉布类产品在现有国家每吨补贴500元的基础上,每吨增加补贴500元。详见《关于提高出疆棉纱、棉布运费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财建〔2014〕434号)摘要
(二十八)纺织服装生产企业电费予以财政补贴。
1、补贴范围:凡在我区境内依法工商登记注册、纳税的独立核算的正式在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并按照相关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纺织服装生产企业。
2、补贴标准:按自治区确定的纺织服装生产企业到户综合电价0.38元/千瓦时为基准,以用户实际用电价格0.35元/千瓦时为起点,差额电价部分0. 03元/千瓦时作为补贴标准。
3、补贴方式:根据纺织服装生产企业实际用电量补贴。详见《关于印发自治区纺织服装生产企业电费财政补贴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建〔2014〕587号)
(二十九)纺织工业企业享受低电价政策准入条件。
申报范围为自治区境内依法工商注册,登记纳税的独立核算的纺织服装工业生产企业。用天然纤维和化学纤维进行纺纱、织布、 染色整理及服装、家用及装饰用纺织品、产业用纺织品和化纤用浆粕、化学纤维等加工生产的企业。企业正式在册职工人数在20人(含)以上。企业享受财政补贴的电价政策。详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纺织工业企业享受低电价政策准入条件》(经信电力〔2014〕495号)
(三十)关于纺织服装工业企业用电价格的有关事宜。
自2015年1月1日起,我区纺织服装工业企业生产用电统一执行综合到户价0.38元/千瓦时的特殊电价政策。按自治区确定的纺织服装生产企业到户综合电价0.38元/千瓦时为基准,以用户实际用电价格0.35元/千瓦时为起点,差额电价0.03元/千瓦时作为补贴。按季进行补贴。详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纺织服装工业企业用电价格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14〕2340号)摘要
(三十一)应对经济下行压力,做好当前经济工作。
落实和完善自治区已出台的低电价政策。启动第一批直接交易点,交易电量为20亿千瓦时。电力用户的电压等级扩大到35千伏及以下企业,让更多的中小企业享受低电价成果。鼓励新增工业用户和新核准的发电机组积极参与电力直接交易,不受年度交易总量规模的限制。疆内纺织行业生产型企业享受综合到户电价0.38元/千瓦时的特殊电价政策,在此基础上自治区财政还按季度补贴0.03元/千瓦时,保证企业实际用电价格为0.35元/千瓦时。实施全疆工商同价。适当降低企业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详见《关于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经济下行压力做好当前经济工作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做好推进低电价工作的通知》(新政办〔2015〕9号)
(三十二)纺织服装企业新招录新疆籍员工岗前培训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对纺织服装企业新招录新疆籍员工岗前培训给予培训费用补贴。岗前培训补贴按每人1800元标准予以补贴,南疆地区企业按每人2400元标准予以补贴。每年初根据自治区下达的新招员工培训计划和补贴标准,测算并提出补贴资金预算,报自治区发展纺织服装产业带动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每半年预拨各地(州、市)一次。详见《关于印发自治区纺织服装企业新招录新疆籍员工岗前培训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建〔2015〕16号 )
(三十三)纺织服装企业新招录新疆籍员工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正式在册职工人数20人以上、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与新招员工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自治区境内依法工商登记注册、纳税的独立核算的企业的纺织服装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纺织、化纤等生产类企业新招录的新疆籍员工,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对服装、家纺、针织、地毯等终端产品生产类企业新招录新疆籍员工,按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给予全额补贴。详见《关于印发自治区纺织服装企业新招录新疆籍员工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建〔2015〕17号)。
(三十四)全疆实行工商用电同价。
非普工业电价合并为一般工商业电价,实现全疆工商用电同价。全疆工商用电同价自2015年4月15日起执行。详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全疆工商用电同价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15]610号)
(三十五)降低铁路货物运价。
取消大宗货物综合服务费。实施批量议价及“竞争性一口价”优惠政策。对焦炭等10大类货物运价暂不提高。提供财务结算支持。延伸物流服务,优化物流方案,降低综合物流成本。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乌鲁木齐铁路局关于降低铁路货物运价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15〕868号) 摘要
(三十六)重点产品铁路运费优惠政策。
钢材铁路运费实行下浮,下浮幅度12.4%-52%;化肥铁路运费整体下浮15%;铝锭(棒)、聚氯乙烯(pvc)、棉花等铁路运费整体下浮15%。建立工作机制,协调推进疆内重点企业的进出疆产品向铁路运输汇集,按照“量价捆绑”的原则实施运费下浮优惠政策,进一步提高铁路运量和运输效率,实现路企共羸。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经信委乌鲁木齐铁路局关于重点产品铁路运费优惠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15〕1346号)摘要
(三十七)促进铝加工产业健康发展。
构建低电价优惠政策。实行铁路优惠运价政策。扶持铝加工基地和集聚区基础设施建设。协调各商业银行加大对落地铝下游深加工企业给予融资支持,给予流动资金贷款支持。为生产终端产品的企业提供项目审批、土地使用、电力供应、便捷运输、人员培训等方面的便利,促进铝深加工产业健康发展。转发自治区经信委关于促进自治区铝加工产业健康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6〕5号)
(三十八)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和应用。
1、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给予购车补贴、免征车辆购置税、充电设施用地和电价优惠等各项政策支持。
2、对研发、生产和推广能力较强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争取国家财政补助资金支持。对从事新能源汽车的企业,主营业务符合产业项目,可依法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保障新能源汽车充换电站建设运营。享受公共设施项目建设的相关政策,在立项、规划、用地等环节给予支持。
4、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等专用车、货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助1800元,并将根据产品类别、性能指标等进一步细化补贴标准。
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单位:万元/辆)
车辆类型 |
补助标准 |
燃料电池乘用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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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新疆自治区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将全面上线运行。这是自治区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的一项重要举措。 新疆自治区严格按照“上网办理是原则,不上网办理是例外”的要求,对新疆自治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