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司变更《指定(委 托)书》填写说明及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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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注意:填写本文件之前,请您仔细阅读背面“注意事项”。



(委 托)

兹指定(委托) (代表或代理人姓名①②)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 (单位名称)的登记注册(备案)手续。

委托期限自 日至 日。

委托事项:(请在以下选项□划“√”)

□报送登记文件 □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其他事项:

请确认代表或代理人更正下列内容的权限:(请在以下选项□内“√”)

1. 修改文件材料中的文字错误:          同意□   不同意□

2. 修改表格的填写错误:                同意□   不同意□

指定(委托)人签字或加盖公章

代表或代理人郑重承诺:本人了解办理工商登记的相关法律、政策及规定,确认本次申请中所提交申请材料真实,有关证件、签字、盖章属实,不存在协助申请人伪造或出具虚假文件、证件,提供非法或虚假住所(经营场所)等违法行为,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代表或代理人签字














代表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粘贴处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注册手续的代表或代理人应粘贴本人代表证或在有效期内的雇员证复印件)









注意事项:

① 代表或代理人是指受申请人指定(委托)到工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的自然人。

② 办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注册手续的代表或代理人应当是机构代表或雇员。

“指定(委托)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处,按以下要求填写:

1)办理内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除外)设立登记的,由全体股东(投资人、合伙人)签字或盖章,其中自然人股东(自然人投资者、合伙人)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法人投资者)加盖本单位公章。

2)办理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由董事会成员签字。

3)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自然人投资者由本人签字,中方法人投资者加盖单位公章,外方法人投资者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

4)办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的,由首席代表签字。

5)办理个体工商户开业的,由经营者或主持经营者签字。

6)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的,由全体设立人签字或盖章。

7)办理各类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的,加盖所从属企业公章。

8)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申请备案的,可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亲笔签字。

④ 委托登记注册代理机构办理登记注册的,不使用本委托书,应提交代理机构专用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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