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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企业简易注销改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商事登记便利化,提高登记效率,简化企业退出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工商总局关于开展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2号)规定和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共文山州委、州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工作部署,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深入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探索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畅通企业退出机制,不断优化营商环境,为企业松绑减负,为创业创新消障搭台。
二、工作目标
通过简化和完善未开业企业和无债权债务企业注销流程,简化注销程序,创新登记管理方式,提高服务和登记效率,进一步完善市场退出机制,降低市场退出成本,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促进全州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三、基本原则
(一)便捷高效原则。按照条件适当、程序简便的要求,创新服务方式,优化服务载体,提高登记效率,方便企业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完善企业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
(二)公开透明原则。公开办理企业简易注销的条件、程序、期限和审查要求,规范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和登记材料,优化登记流程,建立公平透明的市场规则。
(三)强化责任,控制风险原则。强化企业、投资股东及合伙人的法律主体责任,在创新程序的同时,进一步明晰各方责任,不因简易注销而弱化相关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四、主要内容
(一)明确简易注销适用范围。
根据企业自愿申请,允许文山州行政区域内未开业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未进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异常名录企业以及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个人独资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外资企业、登记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1年以上或者注册资本(金)在100万元以上以及国务院规定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27类行业企业除外),可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法律法规规定在注销前应当办理审批、被依法宣告破产以及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的企业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
(二)创新简易注销登记程序,提高登记效率。
在现有企业登记管理法律制度框架下,针对未开业企业和无债权债务企业的特点和需求,通过简化程序,减少要件,创设简易注销登记程序,实现简易注销企业便捷退出,提高登记效率。
1.企业自主申请。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企业,自主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登记机关依据申请予以核准注销。企业对选择简易程序注销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2.简化清算组成员备案登记。符合条件的企业决议注销的,在办理注销登记前不必向登记机关申请清算组成员备案登记。
3.创新简易注销的公告形式。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企业依法在注销前应当公告的,公告期限为十五天。
(三)规范简易注销登记要件。
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时,企业应当对清算和公告事项及结果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结果记录在注销决议中。注销决议由全体投资人、合伙人、股东和清算组成员签字。
企业对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四)加强事前审查。
利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业务系统对申请简易注销企业进行适当审查,有下列情形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1.申请注销登记材料经营状态数据与年报信息、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的信息不一致的;
2.所投资设立的企业未办理注销登记或持有其他公司股权未办理转让的;
3.所设立的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4.信息系统显示有未了结事务的;
5.企业股权已被冻结或者已经出质登记的;
6.涉及案件处于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审理或其他司法机关办理之中的;
7.被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限制办理注销的;
8.利害关系人事先通过法定形式向登记机关提出争议诉求的;
9.有投诉举报被受理或正在调查核实的;
10.依法由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组织清算的;
11.有其他不适宜简易注销的情形的。
(五)明确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异议及救济途径。
1.启用异议制度。在规定的简易注销公示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提出异议者要附证据材料,并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公示期内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终止简易注销程序,该企业不得再次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利害关系人对企业以未开业或者无债权债务理由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异议属实的,由登记机关将有关情况记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2.对注销后民事争议的救济。恶意利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逃避债务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违反登记管理法规的处理。向登记机关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事实,恶意利用企业简易注销程序取得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可根据企业登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作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罚决定,并将该情况记录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六)引入承诺制度。
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书面承诺,并载明以下内容:属未开业或者无债权债务企业,如企业存在未了债务,由投资股东、投资人以及合伙人自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及因提供虚假材料办理注销登记而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
(七)简化申请材料。
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不再提交清算报告及清算组备案证明。申请材料简化为《注销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相关股东(出资人)决议或股东决定、营业执照正副本、公告情况及其他法定材料。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副州长为组长,州法院、检察院和州政府法制办、工商局、质监局、食药监局、人民银行、国税局、地税局、商务局、工信委、发改委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文山州企业简易注销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保障,明确职责分工,确保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各项工作有序开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工商局,负责协调、落实领导小组确定的各项改革任务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日常工作。
(二)强化保障工作。积极争取国家工商总局、省工商局对我州企业简易注销改革工作的支持,及时修改完善现行企业准入业务系统,增加简易注销登记模块,同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设置简易注销公告平台,保障简易注销登记顺利开展。
(三)完善制度措施。制定《文山州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管理办法》及配套表格文书,编制企业简易注销告知单、材料清单、办事指南等材料,建立企业简易注销内部工作流程及系统操作流程,保障相关工作顺利推进。
(四)加强业务培训。加强对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帮助其深入理解简易注销改革的意义,促其全面掌握有关具体规定、材料规范、内部工作流程,熟练相关软件操作,为实施改革试点工作打好基础。
(五)注重宣传引导。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政务网站进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提高开展简易注销工作公众知晓度和参与度,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引导公众全面了解自主选择简易注销登记带来的便利和对应的责任;倡议诚实守信,引导企业强化主体责任和明确自身权利义务,努力营造全社会理解改革、关心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
本系统信息公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二、系统功能简介 1、查询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输入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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