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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市场准入环境的若干意见》(穗府办规〔2017〕13号),自2017年9月15日起,对我市新设立(开业)商事主体实行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制。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自2017年9月15日起,申请人办理商事主体设立(开业)登记时,除涉及《广州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负面清单》(详见附件1)外,可提交《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表》(详见附件2)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申请人对所申报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已采取自主申报住所(经营场所)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商事主体,申请变更经营范围涉及增加《广州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负面清单》所列经营项目的,应该在备案经营范围的同时,按原规定提交有效期内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二、商事主体变更住所(经营场所)或增加经营场所的,暂不适用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制。外地迁入本市商事主体办理迁入登记时,可参照实行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制。
三、登记机关对自主申报住所(经营场所)企业实行重点监管,发现存在提供虚假地址信息,未在登记住所经营或通过登记住所无法联系等情形的,将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作出处罚。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9月11日
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表
(适用于设立/开业登记)
拟设立商事主体名 称
住所(经营
场所)具体地址
广州市 区 路(街、大道、巷、镇、村) 号 楼 房
房屋所有权人
联系电话
拟设立商事主体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使用权取得
□自有物业 □租赁 □无偿使用 □其他(请补充填写 )
房屋法定用途
□商业 □工业 □办公 □其他 (请补充填写 )
申请人签署: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1.申请人是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申请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为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合伙企业申请人为全体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申请人为投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人为全体成员,个体工商户申请人为全体经营者。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加盖公章
2.请依据实际情况勾选□,符合该项勾选“√”,不得多选空选。勾选其他项,请补充填写具体内容;
3.地址应该按照市、区、路(街、大道、巷、镇、村)、号、楼、房格式申报,做到规范、清晰准确 。
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申报承诺书
申请人郑重承诺:
一、已知悉《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宽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条件的意见》(穗府办规〔2016〕8号)等规定关于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要求。拟设立商事主体已取得所申报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符合上述有关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规定要求。
二、如住所(经营场所)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规划、环保、消防、文化、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取得许可审批文件后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三、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非法建筑、危险建筑和列入政府公告征收、拆迁的建筑。已知悉据此所取得的营业执照不作为对建筑物合法性的确认、房地产权属及使用功能的证明和房屋、土地征收补偿的依据。
四、所申报住所(经营场所)不涉及广州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负面清单。
五、所填报的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表信息真实、合法、有效。所填报具体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准确无误,如无法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商事主体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知晓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等申请材料或者隐瞒重要事实虚假承诺取得商事登记的,商事登记机关依法查处或者撤销登记。将配合接受调查处理,并承担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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