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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服务分类
一、内设机构
桂林市水利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文秘、机要、档案、局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建设等。承担绩效考评、政务信息、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等工作。
联系电话:0773-2802064
(二)财务科。
负责部门预算管理工作,承担局机关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国有资产管理以及代管局属有关单位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承担局属单位财务、资产、绩效、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非税收入等指导和监督工作。提出有关水利价格、税费、基金、信贷等政策建议。
联系电话:0773-5625327
(三)人事科。
承担局机关和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职称改革、出国(境)管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全市水利系统人才队伍建设。
联系电话:0773-2814220
(四)规划计划科。
拟订全市水利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水利综合、专业、专项等重大规划。组织重大水利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设计文件审查。组织指导有关防洪论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合规性审查、跨区域跨流域水资源供需形势分析、大型调水工程前期工作。统筹协调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和绩效管理。承担水利统计工作。
联系电话:0773-2863557
(五)水政水资源科。
承担全市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水资源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水资源有偿使用等制度。指导水量分配工作并监督实施,指导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组织编制全市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组织开展全市水资源调查、评价有关工作,组织编制并发布全市水资源公报。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指导水资源调度、实施及管理等工作。拟订全市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并协调实施节约用水规划。组织实施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定额管理工作。指导和推动全市节水型社会建设。参与编制水功能区划和指导入河湖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局依法行政工作,提出综合性水利政策研究建议。组织起草全市水利规范性文件。提出全市水利规范性文件修改、清理建议并承担后评估等有关工作。承办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立项、合法性审查、备案和清理工作。承办局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工作。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监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查处工作。指导水事纠纷预防调处,协调跨县(市、区)水事纠纷。
联系电话:0773-5808131
(六)水旱灾害防御和水土保持科(水利信息化办公室)。
组织编制全市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全市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监测,负责有关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指导市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负责拟订水土保持的相关配套文件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市洪水干旱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水利信息化工作。
联系电话:0773-2866557
(七)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监督科。
组织指导全市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指导病险水库、水闸、江河堤防的除险加固、运行管理、维修养护和综合利用与划界。组织指导水库大坝、水闸注册登记管理。组织指导水库运行调度规程或调度运用方案的编制和监督实施。负责全市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承担水利建设质量考核工作。督促检查水利重大政策、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指导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水库、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管。组织指导中央和自治区水利投资项目稽察。
联系电话:0773-2889062
(八)农村水利水电和科学技术科。
组织开展全市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水电农村电气化、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以及小水电代燃料等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组织重要水利科学研究、水利科技成果转化、水利先进实用新技术引进和推广应用工作。负责水利科技成果管理、评价和科技奖励提名。监督实施水利行业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指导水利行政许可工作,负责水利局“放管服”改革工作并监督检查。
联系电话:0773-2835827
(九)河长制工作科(河湖管理科)。
承担市河长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事务,组织指导全市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落实和监督考核。督促落实市河长会议议决事项和总河长、河长交办的其他工作。指导全市河湖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指导全市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制度。组织指导水利风景区有关工作。
联系电话:0773-2820843
机关党组织。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负责人:王海燕
二、办公地点:桂林市临桂区义宁路7号
三、联系方式:0773-2802064
一、主要职责 (一)、拟订水利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全市重要江河的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水法律、法规,组织起草配套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