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自然资源局各部门负责人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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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政务督办、新闻宣传等工作。开展重大问题调查研究,负责起草局重要文稿,协调自然资源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承担综合统计和局内专业统计归口管理。

负责人:吕丽娜 联系方式:0458-3906318

(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科。

组织实施国家、省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有关工作,建立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实施全市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工作。开展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

负责人:王铭强  联系方式:0458-3906315

(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承担省自然资源厅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重大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调处事项的转办、交办、督办等工作。负责并指导监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建立服务高效的“一窗受理、一站办理”机制。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管理登记资料。

负责人:潘红霞 联系方式:0458-3906013

(四)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科。

组织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统计制度,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执行国家和省相关考核标准。负责落实市政府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对国有土地储备交易机构进行指导和监督。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相关工作。负责起草市政府自然资源资产情况向市人大的报告。

负责人:丛峰 联系方式:0458-3906915

(五)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科。

实施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建立实施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履行招拍挂出让工作,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执行国家和省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闲置土地清理工作。承担建设用地划拨审批手续办理工作。

负责人: 田晨光 联系方式:0458-3906191

(六)国土空间规划科。

负责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的相关政策,承担建立全市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监督实施。承担组织编制自然资源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地方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备案工作,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全市重大专项规划;负责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指导县(市)区、林场(所)、乡(镇)、村屯及厂矿居民点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负责组织技术审查和备案工作。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推进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生态修复规划、区域经济发展规划等统筹协调发展,实现“多规合一”。出具《规划条件通知书》《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条件通知书》,负责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负责人:时胜伟 联系方式:0458-3906336

(七)城乡规划审批管理科。

承担市辖区非市政类建设项目受理、踏查、选址、用地范围核定等工作;负责核发《规划条件通知书》《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条件通知书》;负责建设项目的公示管理;负责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非市政类建设工程的验线和竣工规划条件核实;负责城镇空间景观风貌管理(含城市建筑外立面装饰及色彩规划的受理、初审和上报。)负责对非市政类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建设项目城建档案整理移交工作。

负责人:罗焕春 联系方式:0458-3906158

(八)市政工程管理科。

监督指导全市市政工程规划管理,具体承担市辖区市政工程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向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或专家委员会呈报市政专项规划及相关工程设施规划方案。负责各区市政工程项目规划图、竖向图、管线图(管网综合图)和施工图的审核工作。负责各区生活垃圾处理、污水处理、供热及燃气等“三供两治”项目的规划服务工作。负责对城市地下管线修补测工作。负责对城市地下管线地理信息系统的动态管理工作。负责对各区市政类建设项目规划验线和规划条件核实。负责对市政类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市政工程规划项目统计工作。

负责人:辛占国 联系方式:0458-3906317

(九)测绘地理信息科。

负责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开展测绘地理信息执法检查,依法组织查处各类违法行为。负责全市测绘行业及资质单位统一监督检查及信用管理,承担丙、丁级测绘资质认定、项目登记备案工作,组织实施基础测绘、测量标志保护、测绘仪器检定确认、提供应急测绘保障工作。负责全市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审批、审核、许可及销毁工作。负责组织全市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的监督及对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管工作。负责加强对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的规范和指导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实施基础测绘规划、年度计划及成果更新工作。负责对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等立项提出意见,并对测绘成果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检查。负责向社会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实现地理信息数据开放共享。负责建立地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控体系,加强对地理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

负责人:曹刚 联系方式:0458-3906162

(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

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贯彻执行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提出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权限内土地预审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权限内新增建设用地的审批和设施农用地审核备案工作。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拟订开展全市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并监督实施。

负责人:邓鹏辉 联系方式:0458-3906009

(十一)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科。

落实国家和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拟订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实施山水林田湖草等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全市地热、矿泉水的开发和利用管理。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负责权限内的矿权“三区两线”审定。指导县(市)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

负责人:李元昊 联系方式:0458-3906586

(十二)耕地保护监督科。

负责落实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

负责人:赵淼鑫 联系方式:0458-3906008

(十三)地质勘查管理科。

管理全市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辖区内地质勘查项目。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承担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提出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预警意见,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负责人:郑铁军 联系方式:0458-3906069

(十四)矿业权管理科。

组织实施矿业权管理政策。管理权限内矿产资源矿业权和省自然资源厅委托的矿业权出让及审批登记。统计分析并指导全市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调处矿产资源权属纠纷。承担安全生产组织协调工作,配合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开展涉及自然资源管理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矿业权管理与各类保护地政策衔接。

负责人:王世杰 联系方式:0458-3906005

(十五)矿产资源保护监督科。

拟订全市矿产资源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承担权限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结果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及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掌握全市矿产储量,承担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相关工作。承担权限内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市场基准价研究制定,指导全市储量数据库建设及更新工作。组织开展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负责异常名录管理。负责并监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

负责人:米明娜 联系方式:0458-3906003

(十六)执法局。

拟订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的规范性文件并指导实施。负责查处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违法案件,协调解决跨区域违法案件查处,负责全市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负责自然资源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组织自然资源执法系统人员的业务培训。承担对县(市)区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等行政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协调自然资源督察相关工作。

负责人:段云轩 联系方式:0458-3906316

(十七)法规与信访科。

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对局机关业务科室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负责信访工作,协调处理信访问题,负责组织信访形势分析,提出相关政策建议。负责市信访联席会议土地征用问题专项工作小组日常工作。指导协调县(市)区自然资源纠纷调解与信访工作。

负责人:沈安卫 联系方式:0458-3906269

(十八)财务审计科。

承担自然资源专项收入征管和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拟订和落实有关财务、资产管理的制度,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工作。管理基本建设及重大专项投资、重大装备。承担财政和社会资金的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拟订合理利用社会资金的方案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负责人:程成 联系方式:0458-3906010

(十九)人事科。

承担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退休干部等工作,指导自然资源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

负责人:付锡鹏 联系方式:0458-3906192

(二十)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负责人: 石磊  联系方式:0458-3906561


直属单位

伊春市自然资源勘测规划服务中心

工作职责:宣传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测绘法》等关于城乡规划、工程测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工程测量乙级资质等级范围内的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规划测量、建筑工程测量、市政工程测量、线路与桥隧测量、地籍测量、竣工测量。负责城乡规划编制乙级资质等级范围内的县区城镇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乡、村庄、林场所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负责市政行业(排水工程、道路工程、给水工程丙级)、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丙级)资质等级范围内的可承担建筑装饰工程设计相应范围的丙级专项工程设计业务。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市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办公地址:伊春区名人水岸公馆1号楼2号

办公时间:工作日8:30-11:30;13:30-17:00

负责人:李志伟

联系电话:0458-6127799

伊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工作职责:宣传贯彻实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关于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伊春市中心城区(原伊春区)土地、房屋、林地、草原等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负责不动产登记统计、分析、依法提供不动产登记查询服务。负责不动产登记数据资料的整理、保管和备份,以及不动产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市委、市政府和市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办公地址:林都大道4号

办公时间:工作日8:30-11:30;13:30-17:00

负责人:倪向楠

联系电话:0458-3906920

伊春市山水林田湖草修复中心

负责协调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实施。负责落实我市有关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实施的决策部署,配合做好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负责土地整治项目实施、验收等工作。负责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办公地址:伊春区黎明路19号

办公时间:工作日8:30-11:30;13:30-17:00

负责人: 陈兆秋

联系电话:0458-3900184

伊春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负责伊春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业务指导、收集与接收、整理、编目、统计、鉴定、保管与保护、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声像档案管理、信息化和信息安全、档案编研、信息公开与服务等城建档案管理工作。负责金土工程系统管理工作;负责系统内召开视频会议的调试工作;负责机房日常管理与网络安全工作;负责相关网站信息发布工作。完成市自然资源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办公地址:林都大道4号

办公时间:工作日8:30-11:30;13:30-17:00

负责人: 朱晔晖

联系电话:0458-3906115

伊春市土地储备中心

在全市行政辖区或较为完整的功能区范围内开展土地储备工作。依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并由市政府批准的《土地储备年度计划》,按照法律规定在全市范围内进行土地的收购、储备及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负责对纳入储备库的项目,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临时利用及管护工作。严格执行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的规定对土地储备资金进行管理、合理利用、防范风险工作。负责市政府交办的市区重点建设项目的土地储备工作。配合市财政局申请发行土地储备项目专项债券工作。完成市局交办的其他工作。同时,按照相关要求,伊春市土地储备中心具体业务区域不包括水利、交通设施等行业附属区域;不从事政府融资、土建、基础设施建设、土地二级开发等业务。

办公地址:林都大道4号

办公时间:工作日8:30-11:30;13:30-17:00

负责人:孙胜

联系电话:0458-3906700

伊春市规划展览馆

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及城乡规划建设成就的展示。负责展馆的布展及展示内容更新。负责展馆的正常运行和各项设备的维护。负责对展馆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负责展馆的参观接待、讲解服务等工作。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市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办公地址:林都大道4号

办公时间:工作日8:30-11:30;13:30-17:00

负责人:赵岩

联系电话:0458-3906193

伊春市自然资源局

伊春市自然资源局 网上办事大厅

(一)贯彻实施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政府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履行市政府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水、湿地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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