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公司简易注销公告登记入口】>>>
【全国企业年报网上申报公示入口】>>>
【全国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查询】>>>
【全国办税服务厅地址电话信息查询】
全部服务分类
责任人 邱东平
联系方式 0577-63483616
机构职能: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协调局领导公务活动;承办文电、会务、机要、文秘、档案、保密、信访、计划生育、后勤、督查、政务信息、政务公开等工作;组织起草和修改综合性环境保护文件;负责组织制订局机关内部的各项行政规章制度;负责建议、提案、重要批示件督办工作;指导、协调紧急、重大信访事件处理工作;组织局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服务工作;负责机关效能建设;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纪检和党群工作;负责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开展领导干部环保实绩评价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工作。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洞头分局管理科
责任人 杨海潮
联系方式 057763473634
机构职能:负责大气、噪声、光、机动车、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大气、噪声、光及其他要素污染防治的政策、规划、制度和规范;参与相关领域环境功能区划编制工作。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和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负责重污染行业整治提升工作。负责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拟定并组织实施土壤、地下水、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规划、计划及制度。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组织实施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等环境管理制度。负责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辐射环境监管工作,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电离辐射和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协调重点辐射源的监督性监测。组织协调辐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工作。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指导开展生态环境科技攻关和技术工程示范工作。组织起草生态环境规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承担工业污染源综合管理和生态环境业务综合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负责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信息化工作。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以及排污权交易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承担应对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减排工作。参与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指导开展生态环境执法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和预警监测。参与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调查评估、预测预警。承担环境质量和生态状况等生态环境信息发布工作。指导生态环境中介机构规范发展,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承担区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土壤污染防治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洞头分局审批科
责任人 周世陆
联系方式 63387017
机构职能:负责法律、法规设定的各项生态环境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或备案工作。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审核工作,承担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管理工作。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承担生态环境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洞头分局生态科(海洋与水环境科)
责任人 张海边
联系方式 057763488355
机构职能:组织起草生态保护规划,开展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地和湿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拟订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组织协调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承担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相关工作。负责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工作,拟订水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负责海洋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拟订重点海域生态环境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海洋生态环境调查评价、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监管,监督协调重点海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负责防治海岸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废弃物海洋倾倒等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承担区委区政府美丽洞头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区“五水共治”建设美丽海岛水乡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洞头区环境监测站
机构简称 监测站
机构地址 洞头区县前路53号
联系方式 0577-63479617
机构负责人 陈松康
办公时间 8:00-12:00,、14:00-17:30
温州市洞头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
机构简称 执法队
机构地址 洞头区行政服务中心四楼
联系方式 0577-63479616
机构负责人 李立清
办公时间 8:00-12:00,、14:00-17:30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并监督实施本区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参与拟订本区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监督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