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负责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管发展管环保、管行业管环保、管生产管环保”责任和要求落实情况,监督市直相关部门和县市区党委政府贯彻中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
2.负责组织协调配合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负责相关问题和任务分解、转办、交办、核查、核实工作,指导、督导相关整改、销号以及信息公开等工作。
3.负责配合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协调联络组日常工作。
4.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督查督办工作机制,与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建立协作联动机制。
5.负责协调组织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的督查交办工作,配合相关科室指导、督导相关单位开展问题整改和销号工作。
6.组织协调市污染防治攻坚战任务的分解以及落实工作。
7.承担市突出环境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8.承办局党组及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