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合伙企业注销登记(一般注销)条件及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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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符合申请条件。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二、受理部门
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监督方式
投诉电话:0768-12345
投诉地址:0768-2285818
电子邮箱:czgsjdjk@126.com
信函地址:潮州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综合窗口
四、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768-2362784
咨询地址:潮州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综合窗口
电子邮箱:czgsjdjk@126.com
信函地址:潮州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综合窗口
五、办理窗口
潮州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政务服务大厅综合受理窗口
办理地点:潮州市枫春路416号(与大道交汇处)凤新大厦北侧9楼综合受理窗口
办公电话:0768-2331638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四: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6:00 。(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位置指引:潮州市人民政府左侧,潮州市广发银行楼上9楼

六、办理流程



七、所需材料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2、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3、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
4、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
5、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6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7、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8、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八、设定依据
设定依据1
法律法规名称 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
依据文号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
条款号 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
颁布机关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实施日期 2019-11-29
条款内容

商事主体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对变更登记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登记事项变更涉及分支机构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自企业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设定依据2
法律法规名称 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
依据文号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
条款号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
颁布机关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实施日期 2019-11-29
条款内容

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注销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该分支机构的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商事主体的资格终止。

设定依据3
法律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
条款号 第十二条
颁布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实施日期 2000-01-01
条款内容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设定依据4
法律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
条款号 第十五条
颁布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实施日期 2000-01-01
条款内容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设定依据5
法律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
条款号 第三十二条
颁布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实施日期 2000-01-01
条款内容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设定依据6
法律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此文非主动公开)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
条款号 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颁布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实施日期 2007-06-01
条款内容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设定依据7
法律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此文非主动公开)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
条款号 第十三条
颁布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实施日期 2007-06-01
条款内容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设定依据8
法律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此文非主动公开)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
条款号 第九十条
颁布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实施日期 2007-06-01
条款内容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设定依据9
法律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此文非主动公开)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
条款号 第六条第一款
颁布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实施日期 2018-10-26
条款内容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设定依据10
法律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此文非主动公开)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
条款号 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颁布机关 国务院
实施日期 2022-03-01
条款内容

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 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设定依据11
法律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此文非主动公开)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
条款号 第二十三条
颁布机关 国务院
实施日期 2022-03-01
条款内容

市场主体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设定依据12
法律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此文非主动公开)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
条款号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颁布机关 国务院
实施日期 2022-03-01
条款内容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设定依据13
法律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此文非主动公开)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
条款号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颁布机关 国务院
实施日期 2022-03-01
条款内容

市场主体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终止。 市场主体注销依法须经批准的,应当经批准后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设定依据14
法律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此文非主动公开)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
条款号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颁布机关 国务院
实施日期 2022-03-01
条款内容

市场主体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未发生或者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由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设定依据15
法律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此文非主动公开)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
条款号 第三十四条
颁布机关 国务院
实施日期 2022-03-01
条款内容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者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清算组、破产管理人可以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者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设定依据16
法律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此文非主动公开)
依据文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
条款号 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二款
颁布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实施日期 2022-03-01
条款内容

申请人应当依法申请登记下列市场主体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 普通合伙(含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 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分支机构应当按所属市场主体类型注明分公司或者相应的分支机构。

设定依据17
法律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此文非主动公开)
依据文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
条款号 第十七条第一款
颁布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实施日期 2022-03-01
条款内容

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备案事项,申请人可以到登记机关现场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系统提出申请。

设定依据18
法律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此文非主动公开)
依据文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
条款号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颁布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实施日期 2022-03-01
条款内容

公司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合并、分立的,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告期45日,应当于公告期届满后申请办理登记。 非公司企业法人合并、分立的,应当经出资人(主管部门)批准,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登记。 市场主体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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