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房改业务办事流程说明(市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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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房改业务办事指南(市直)

一、住房补贴(住房改革补贴4%部分)资格申请审批

新入职人员或新调入人员,自工资发放当月开始享受住房补贴(住房改革补贴4%部分,以下简称住房补贴),由单位报送“清远市职工住房货币补贴审批表(一)、表(二)”。

(一)申请条件

1.未享受实物分房:

(1)申请人和配偶均未享受实物分房。

(2)配偶享受房改房,但未计申请人工龄。

(3)配偶已享受单位集资房。

(4)特殊情况:配偶分房时,应计入申请人工龄,但未计算,按照放弃房改优惠政策论,申请人不应再享受住房补贴。

2.已领取住房补贴,但累计未领满180个月。

3.已享受实物分房,但面积不达标,可以享受差额面积补贴,一次性发放。

(二)申请材料

1.申请人须提供的纸质材料。

(1)根据个人档案履历,有不同县(区、市)工作地经历的,须分别提供当地房改部门的房改证明。特殊情况,须提供原工作所在地不动产查询。

(2)市直内单位调动的,原单位出具房改证明。2000年前参加工作的,须提供不动产查询。特殊情况,2000年后参加工作的,也须提供不动产查询。

(3)部队转业(退伍)人员审核资料时,提供个人档案,以个人档案实际情况计算住房补贴发放月数(住房补贴以首次任命士官或军官的时间开始计算)。

(4)个人履历资料。

非市直单位调入的,须复印个人档案内能体现履历的资料。特殊情况,须复印配偶档案内能体现履历的资料。

(5)新进人员工资审批表。

新入职人员和调入人员,须提供人社局工资福利科《新进人员工资审批表》。

2.配偶须提供的纸质材料

(1)2000年前结婚的,须提供当地房改部门的房改证明。特殊情况,2000年后结婚的,也须提供当地房改部门的房改证明。

(2)市直内单位工作的,由单位出具房改证明,2000年前结婚的,须打印不动产查询。特殊情况,2000年后结婚的,也须提供不动产查询。

(3)凡配偶已享受房改房的,须要提供《结婚证》及原房改资料中的《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申请表》(即工龄表)和《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计价评审表》。

(4)申请人有多次婚史的,须参照“(1)、(2)和(3)”条款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3.材料数量

(1)表(一)、表(二)和其他附属材料均一式一份。

(2)电子版材料通过粤政易发送至房改业务经办人。

(3)相关表格如下:

      

(三)办事流程

初审审核分管领导审批通知单位取件

二、住房补贴变更审批

(一)申请条件

单位人员存在以下条件须报变更:

1.市直内单位变动。(但:非统发单位人员调入统发单位须重新申报资格)

2.调离市直。

3.辞职(辞退、开除)。

4.退休。

5.死亡。

(二)申请材料

根据相应的情况,提供相应的材料:

1.单位变动(调离市直):须提供调动证明材料和单位证明(注明截止发放至xx年xx月已累计发放住房补贴xx)。

2.辞职(辞退、开除):相应主管部门审批的辞职(辞退、开除)的文件及人社局停发工资的文件。

3.退休:退休审批表或者退休证。

4.死亡:死亡证明和停发工资的文件。

材料数量:变更表和其他附属材料均一式一份。复印件须盖单位公章。相关表格如下:

 

(三)办事流程

初审(收件)复核。

三、房改证明审批

(一)申请条件

此业务主要面向市直单位工作或者曾经在市直单位工作过的人员,城区户口无工作单位的去城区房改办开证明。办理时须到柜台办理。

(二)申请材料

1.清远市房改办出具房改证明登记表:此表由申请人(代办人)手工如实填写,并留个人联系电话。申请人如果享受住房优惠,应如实填写“已领取住房补贴xx个月”或者已享受xxxxxx㎡”。

2.单位证明:说明申请人在市直单位工作期间(具体的工作时间段),享受房改房和住房补贴具体情况。

3.不动产查询证明:申请人2000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单位证明显示未享受任何住房优惠政策的,须提交不动产查询证明特殊情况,2000年后参加工作的,也须提交不动产查询证明

(三)办事流程

初审(收件并录入业务管理系统《房改证明登记》)复核分管领导审批通知申请人取件。

四、房改房上市核准审批

(一)申请条件

此业务主要针对在市直单位购买的房改房。

(二)申请材料

两种表格分别提供相应的材料:

1.提交《清远市职工已购公有住房上市核准呈批表》时,须提供售房人(持证人)及其配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法院判决书(法律意见书或者公正书三者之一),其他须提供的材料。

此表填写时,需注意事项:

(1)“与售房人共同拥有房屋产权的成员”填写时,须填写与本房产有共同产权的所有成员。

(2)“配偶(共有人)签署出售意见”填写时:须取得原产权单位同意并盖章、所有共同产权成员一致同意并手工签“同意”及“本人姓名”,房改办才予以审批和签字盖章。其他情况由售房人(持证人)另行注明并签名。

2.提交《清远市已转制、破产单位(企业)职工已购公有住房上市核准呈批表》时,须提供售房人(持证人)及其配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法院判决书(法律意见书或者公正书三者之一),其他须提供的材料。

此表填写时,需注意事项:

(1)“与售房人共同拥有房屋产权的成员”填写时,须填写与本房产有共同产权的所有成员。

(2)“配偶(共有人)签署出售意见”填写时:须取得所有共同产权成员一致同意并手工签“同意”及“本人姓名”,房改办才予以审批和签字盖章。其他情况由售房人(持证人)另行注明并签名。

以上表格一式四份,其他材料各一份。相关表格如下:

     

(三)办事流程

初审(收件)复核分管领导审批后盖章通知申请人取件。

五、单位住房基金户变更、提取

(一)申请条件

只限成本价住房基金户,标准价不能做任何变更、提取

(二)申请材料

1.《清远市住房基金提、退呈批表》一式二份)。

2.情况说明,单位写明提取原因

3.银行对账单(提取用作住房补贴或公积金)近期公积金或住房补贴的银行缴款单复印件

4.撤销或破产相关文件

相关表格如下:

(三)办事流程

初审(收件)复核财政局相关科室审核中心主任审批分管副市长审批通知申请人取件。

六、单位住房补贴户变更

(一)申请条件

主要针对单位住房补贴账户变动用。

(二)申请材料

1.情况说明函。

2.相关的变更文件。

(三)办事流程

初审→分管领导审批→通知申请人取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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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担市直住房公积金的统一管理,对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业务分支机构实行授权管理; 3.编制、执行市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 5.承担市直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工作; 7.承办财政统发单位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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