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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工职责:菏泽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以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名义,依法统一行使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的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职能。
1.依法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开展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监督检查。
2.依照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水务、林业等行业主管部门移交的案件线索,依法查处破坏、污染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3.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协调和指导,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和稽查。
4.负责受理、转办、督办辖区内生态环境举报(信访)案件,负责协调跨区域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的处理,督导协调办理辖区内较大、跨县域环境污染纠纷和重大环境违法行为案件调查、立案工作。
5.建立健全区域协作机制,开展跨县域生态环境联合执法、交叉执法;配合开展跨流域、跨部门综合执法。
6.完善与司法机关的协调配合制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健全“府院联动”非诉执行机制,完善与司法机关的协调配合机制,协助和配合司法机关打击生态环境犯罪。
7.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能力建设和业务培训工作;开展系统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宣传教育工作。
8.完成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夏季时14:30-18:00)第一条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菏泽市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菏泽市委、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菏泽市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菏泽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