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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内户口迁移
居民因婚嫁、搬迁等原因,需在市区内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按经常居住的合法固定住所地登记户口、人户一致和整户迁移的原则,可直接在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需持证件为:
1、户口簿。
2、身份证。
3、结婚证。
4、房屋租赁或产权证原件、复印件。
5、其他特殊情况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出生户口申报
新生婴儿出生后30天内,应申报户口。
需持证件为:
1、婴儿父母双方户口簿。
2、父母的居民身份证。
3、《出生医学证明》。
4、结婚证原件、复印件(非婚生除外)。
迁出户口办理
因录取、调动、投靠等原因,需办理户口迁出(迁往市外)手续的,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需持证件为:
1、户口簿。
2、身份证。
3、《录取通知书》(原、复印件)。
4、《准迁证》。
注销户口办理
公民参军、出国(境)定居、死亡后,户主或利害关系人应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需持证件为:
1、户口簿。
2、身份证(不含无身份证人员)。
3、《入伍通知书》、《死亡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有效证件(护照或其他出入境证件)原、复印件和取得国外、境外定居的有效许可证明(签证或永久居留证件)原、复印件等。
*以上人员户口注销后,同时缴销居民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