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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贷款担保的作用
信贷机构面临的最大风险就是借款人的违约风险,担保措施作为分散风险的重要手段被广泛采用,担保制度作为保障债权能够实现的一项重要制度,如果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债权人则可以通过贷款担保使得债务顺利清偿。通过设定担保措施,可有效保障贷款的安全,担保措施作为第二还款来源,是第一还款来源的补充,当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出现问题的时候,信贷机构可以通过主张担保权利实现债权。贷款担保通过担保借贷关系的安全从而极大地推动了资金借贷和资金融通的发展,没有担保,那么市场和信用的发展都将成为空话。
另外,如果设置了担保措施,一旦借款人违约,债权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行使抵押权、质权或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一直会有履行合同的压力,因此,合格的担保措施可以有效提高借款人的违约成本,而借款人违约成本越高,还款的意愿会越强,能有效降低借款人的违约倾向和违约概率。
(二)贷款担保的局限性
担保措施除具备上述作用外,还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1担保措施不能取代对借款人信用状况的评估
一般来说,一笔正常的贷款取决于两个因素,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其中,还款能力是客观因素,还款意愿是主观因素,二者缺一不可。为了有效评估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我们需要对借款人进行调查和了解,一般还会要求客户提供相应的担保。但就担保而言,其仅是第二还款来源,担保作为借款人违约的违约补偿机制是有局限性的,信贷机构要辨证的看待担保的作用,应当把重心放在第一还款来源上,不能因为借款人提供了担保就放松对第一还款来源的考察,贷款是否发放的主要依据仍是第一还款来源,应重点关注借款人的现金流和持续经营的能力。
很多信贷机构和客户经理有一种错误的认识和想法,认为有充足的抵质押物或有实力的保证人做担保,借款就是安全的,这种想法是非常错误的。信贷机构一定要摒弃这种想法,破除对抵押物的崇拜,相对于担保方式,客户经理应将关注重心放在企业自身的经营状况以及持续发展能力上,重点关注借款人的第一还款来源和现金流,尤其是小微企业贷款。
2有贷款担保也不能确保贷款一定收回,即便能收回,也会耗费大量人力物力
在实践中,一旦涉及到实现担保权利,无论是处置抵质押物还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往往都不会太顺利,抵质押物被查封导致 抵质押物迟迟无法变现、拍卖无法顺利进行、保证人不配合进行代偿等情况非常常见,尤其是通过司法程序,往往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耗费很长的时间。
部分信贷机构在借款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而降低借款人的准入门槛,甚至给不合格的借款人发放了贷款,由于借款人质量不高,违约的可能性也大,一旦借款人违约,只能行使担保权利,从而影响贷款的安全。
综上,作为信贷机构的从业人员要清醒的认识到,有了贷款担保也不一定就能保障贷款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