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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出版物发行活动及其监督管理,现将国家对《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规定摘要如下:
《规定》明确,国家对出版物发行依法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发行活动,另有规定的除外。《规定》还明确设立出版物总发行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出版物总发行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2.以出版物发行为主营业务;3.有与出版物总发行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发行人员,至少一名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4.有与出版物总发行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营业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5.注册资本不少于2000万元;6.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具有符合行业标准的信息管理系统;7.最近三年内未受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无其他严重违法记录。除出版物总发行企业依法设立的从事总发行业务的分公司外,总发行单位应为公司制法人。
《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指出:“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还明确:“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发行分支机构、出版物批发市场,擅自主办全国性出版物展销活动或者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主办单位擅自主办地方性或者跨省专业性出版物展销活动的,按照前款处罚。”
《规定》第三十八条还指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1.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的;2.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3.张贴和散发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4.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5.《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的;6.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7.发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或公开宣传、陈列、销售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8.向无总发行权的单位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出版物总发行权,委托无出版物批发权的单位批发出版物或代理出版物批发业务,委托非出版物发行单位发行出版物的;9.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履行有关审查及管理责任的;10.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11.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43号令《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新闻出版总署第20号令《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十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