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茶叶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北京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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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F­—2003—0106

合同编号:

北京市茶叶买卖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出卖人(甲方)与买受人(乙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茶叶买卖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标的                                                                                   单位: 元/

品名

等级

数量

产地

生产日期

条形码号

单价

总价

采摘

时间

外形

碎末

含量%

含量%

内  质

备注

汤色

香气

滋味

叶底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第二条  质量标准

甲方应当向乙方出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产品检验报告及相关证明。茶叶的卫生指标应符合国家标准(GB2762-2005和(GB2763-2005)。凡明示为有机茶、无公害茶、绿色食品茶、原产地保护名茶的,均应提交认证证明。有机茶应符合NY5196-2002标准,无公害茶符合NY5244-2004)标准,绿色食品茶叶符合NY/T288-2002标准,原产地保护名茶应当符合相应的标准。

双方应当将样品封存保管,用于交货时对样验收。

第三条  包装

茶叶包装采用 方式,执行 标准,包装物由(甲方/乙方)提供,包装费由(甲方/乙方)承担。

第四条  交货及运输

交货方式:(乙方提货/甲方送货/甲方代办托运);交货地点: ;交货期限:

日,或由乙方另行通知;委托 运输公司运输,运输方式: ,运费由(甲方/乙方)承担。

第五条  销售及结算

乙方应当以(经销/代销/试销)方式对外销售茶叶,结算方式为:

第六条  定金

乙方应当在 日前向甲方支付定金 元(不超过总价款20%)。合同履行完毕,定金应当(抵作价款/返还乙方)。定金交付后因乙方违约而解除合同的,定金不予退还;因甲方违约而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应当如约提供茶叶,茶叶如不符合质量要求、卫生标准或与样品不一致的,乙方有权要求换货、退货或降级、降价,但应当在收到货物后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拒绝;因退换货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2、一方迟延交货或迟延支付价款的,应当每日按照迟延部分价款 %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3、关于违约责任的其他约定:

第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 种方式解决(以下两种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1、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2、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且甲方收到乙方定金后生效。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住所: 住所:

电话: 传真: 电话: 传真:

开户行: 开户行:

号: 号:

税号: 税号: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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