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各区(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地址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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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之规定,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宁波市各劳动仲裁机构联系方式

1、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本委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古翠路50号五楼507室(310013);

联系电话:0571-85119566

管辖范围: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以下案件:
(一)杭州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的中央、省属和部队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所属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二)杭州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的中央、省属国有控股企业及其所属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三)在全省范围内的部队军级以上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发生的人事争议;
(四)参加省社保中心养老保险统筹的省属企业(行业)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五)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直接受理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

2、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地  址:宁波市解放南路257号三楼

联系电话:0574-83865036
3、宁波市海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地  址: 海曙区解放南路259号(房地产大厦)8楼、9楼

联系电话:0574-55889905
4、宁波市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地  址:宁波市江北区外滩街道清河路66号(宁波市江北区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化处中心内)

联系电话:0574-87668418
5、宁波市北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地  址:宁波市北仑区中河路88号

联系电话:0574-86784044
6、宁波市镇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地  址: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金华南路53号F座1楼多元化解中心仲裁窗口

联系电话:057486294402
7、宁波市鄞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地  址:鄞州区惠风东路225号

联系电话:0574-89293274
8、象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地  址: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天安路999号1号楼205

联系电话:0574-89387490
9、宁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地  址:宁波市宁海县跃龙街道兴宁南路150号(县矛调中心217室-221室)

联系电话:057483527130
10、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地  址:东钱湖莫枝北路

联系电话:0574-88366908
11、宁波保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地  址:宁波保税区横河路22号3幢3楼

联系电话:86962291
12、宁波大榭开发区劳动仲裁院
地  址:宁波大榭开发区滨海南路111号管委会东大楼8F

联系电话:0574-89283141
13、余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地  址:余姚市世南西路108号

联系电话:0574-62700115
14、慈溪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地  址:慈溪市北三环东路1999号(慈溪市三北大街680号受理室)

联系电话:0574-12333000
15、宁波市奉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地  址:宁波市奉化区体育场路56号

联系电话:88608525
16、杭州湾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地  址:宁波杭州湾新区商贸街11号楼一楼南面

联系电话:057489280172
17、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地  址:宁波市高新区广贤路997号北楼226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4-89288672;


(二)劳动仲裁书面材料

1.仲申请书

内容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具体明确的仲裁请求及金额、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申请书及证据除提交正本外,还应按被申请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由申请人本人签名(如有代笔人需注明,并由本人捺印确认)。

2.证据目录及证据材料复印件

3.其它材料

劳动者作为申请人:

(1)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2)如有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代理人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提交有效执业资格证件复印件、律师事务所或者法律服务所公函、授权委托书。

(3)被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交企业登记信息复印件;被申请人为其他单位的,提交其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信息复印件。

用人单位作为申请人:

(1)用人单位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用人单位为其他单位的,提交其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资料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3)劳动者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4)如有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代理人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提交有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律师事务所或者法律服务所公函、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为工作人员的,提交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是什么关系?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九条规定,仲裁委员会下设实体化的办事机构,具体承担争议调解仲裁等日常工作。办事机构称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设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仲裁院对仲裁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上述法条规定了仲裁委员会与其办事机构的关系及办事机构的名称、主要职责和设置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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