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工商局动产抵押登记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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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事项名称

动产抵押登记

二、 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工商总局令第88号)第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当事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一)设立登记

1.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一式四份);

2.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变更登记

1.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变更书》(一式四份);

2.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注销登记

1.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注销书》(一式四份);

2.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当事人办理登记提交文件的要求

(一)当事人提交的《动产抵押登记书》、《动产抵押登记变更书》、《动产抵押登记注销书》应按以下要求:

1.当事人为企业的,应加盖公章;

2.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或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应加盖公章或签字;

3.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签字。

(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企业应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自然人由本人签字确认,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使用A4纸。

(四)当事人办理登记的抵押物较多时,请自行下载“抵押物清单”模板,在办理登记时向登记机关提交电子版抵押物清单。

五、各区市、国家级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咨询电话

环翠区:5307036

高区:5626362

经区:5928702

临港区:5586315

文登区:8983496

荣成:7552469

乳山:665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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