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团体办理变更、备案、章程核准、 注销业务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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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全省性社会团体办理变更、备案、章程核准、注销设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8:40-11:40,下午 14:10-17:1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 300 号金安大厦之一)

广东社会组织信息网:www.gdnpo.gov.cn

咨询电话:020-83341308

本指南仅供参考,具体办理时以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为准。

社会团体办理以下业务,均须先履行网上填报流程,网上审核通过后提交纸质材料。

网上填报说明:

在广东社会组织信息网(www.gdnpo.gov.cn)首页右侧,

输入账户账号、密码登录系统,按系统要求完成相关材料的

填写,完成后点击“提交”键,完成网上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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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一次未填写完的,可以先点击“保存”键,待继续填写时重新登录,点击“修改”键,填写完成后再点击“提交”。

网上提交后,由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形式审查。业务状态显示为“已提交”,请等待审查结果;业务状态显示为“退回补正”,请按照系统提示进行修改,10 日内重新提交。

业务状态显示“审批通过”的,请 10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纸质材料。

一、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办理各项变更登记所需提交材料如下,均为原件一式三份。

涉及以下变更内容的,均应以现场会议的形式进行表决。

带有编号的表格均可从“广东社会组织网-表格下载”中直接下载,无需登录。

1.名称变更

1)申请书(写明申请更名的理由、必要性,以及更名前后业务范围的变化,加盖社会团体印章)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名称变更的文件(加盖公章)

3)《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 A012)

4)《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编号 A007,填写修改说明时应对照新旧章程说明全部修改内容,附页须加盖公章)

5)新章程(章程骑缝处,同时加盖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6)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载明会议名称、会议时间、地点、应到人数、实到人数、会议有关事项,加盖社会团体公章)

7)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2.法定代表人变更

1)《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 A012,由原法定代表人签字)

2)《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编号 A004,含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正反面正常尺寸复印)

3)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原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审计时间应从上次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法定代表人变更之日开始,截止至提交纸质材料前三个月内(旨在明确原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工作情况和财务状况)

4)如审计结论中存在问题,社会团体应就问题出现的原因和整改措施作出书面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盖章后一并提交

5)会议纪要(载明会议时间、地点、应到人数、实到人数、会议有关事项,加盖社会团体公章)行业协会、异地商会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会员(代

表)大会会议纪要;其他社会团体提交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会议纪要。

6)社会团体新任法定代表人未担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声明

7)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3.业务主管单位变更

1)《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 A012)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加盖公章)

3)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作为该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加盖公章)

4)《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编号 A007,填写修改说明时应对照新旧章程说明全部修改内容,附页须加盖公章)

5)新章程(章程骑缝处,同时加盖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6)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载明会议名称、会议时间、地点、应到人数、实到人数、会议有关事项,加盖社会团体公章)

7)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4.住所变更

1)《社会团体住所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 A013)

2)新住所证明(由提供住所的单位或个人出具证明,并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若为租赁的,还须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住所为社会团体购买的,须提供买卖合同复印件以及房产证复印件)

3)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会议纪要(载明会议名称、会议时间、地点、应到人数、实到人数、会议有关事项,加盖社会团体公章)

4)《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5.活动资金变更

1)《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 A012)

2)银行存款证明及活动资金来源证明(属捐赠的,应提交捐赠协议;属社会团体自有资金的,应提交说明)

3)会议纪要(载明会议名称、会议时间、地点、应到人数、实到人数、会议有关事项,加盖社会团体公章)行业协会变更活动资金的,提交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其他社会团体提交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会议纪要。

6.业务范围变更

1)《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 A012)

2)《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编号 A007,填写修改说明时应对照新旧章程说明全部修改内容,附页须加盖公章)

3)新章程(章程骑缝处,同时加盖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4)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载明会议名称、会议时间、地点、应到人数、实到人数、会议有关事项,加盖社会团体公章)

5)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二、社会团体备案

1.印章式样

《社会团体印章备案表》(编号 A014,含刻章许可证复印件)

说明:印章刻制完毕 3 天内在网上提交备案材料

2.银行开户证明

《社会团体银行账户备案表》(编号 A015,含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说明:银行开户完毕 3 天内在网上提交备案材料

3.负责人变动备案

社会团体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1)《社会团体届中负责人监事变动备案表》(编号A019)

2)《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编号 A005,每人一表)和负责人名单(自拟,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职务排序))

3)《社会团体监事备案表》(编号 A006,每人一表)

4)会议纪要(载明会议名称、会议时间、地点、应到人数、实到人数、会议有关事项,加盖社会团体公章)

说明:

社会团体产生新增负责人,应对新增负责人进行备案社会团体换届,应对新一届所有负责人进行备案,同时还应提交新一届理事、常务理事名单(自拟),列出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联系电话并加盖社会团体印章连任的负责人需要在简历最后写明其在社会团体任职的时间、届次和职务,一届一栏行业协会负责人变动的,提交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其他社会团体提交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会议纪要。

4.延期换届

1)《社会团体提前/延期换届申请表》(编号 A016)广东省民政厅制 广东省民政厅

2)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会议纪要(载明会议名称、会议时间、地点、应到人数、实到人数、会议有关事项,加盖社会团体公章)

说明:

报送时间应不晚于章程规定换届时间前一个月。

三、社会团体章程核准

1.核准程序

1)社会团体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至少一个月前报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预审;

2)预审通过后,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审议通过后 15 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完成网上填报,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未履行规定程序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章程核准。未经核准的章程,不能作为社会团体开展活动的依据。

2.社会团体章程核准,网上填报提交以下材料(原件一式三份)

1)《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编号 A007,填写修改说明时应对照新旧章程说明全部修改内容,附页应加盖公章)

2)新章程(章程骑缝处加盖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3)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载明会议名称、会议时间、地点、应到人数、实到人数、会议有关事项,加盖社会团体公章)

四、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1.注销登记程序

1)按照章程履行内部程序审议通过注销决议按照章程的规定,通常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如果因特殊情况不能召开相应会议的,应当在报纸上公告,并经业务主管单位认可。

2)组成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一般指会计师事务所)的指导下,组成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组的职责是:清理财产,编制财务报表;通知、公告债权人(参照《公司法》相关规定,清算组织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6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未了结业务;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代表社团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提出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间的收支报表和各种账务账册。各财务数据须经注册会计师签字。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3)清算结束后,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注销申请。

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注销申请文件。

5)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后,社会团体向登记管理机关交回登记证书、印章和有关财务凭证,将银行账户、税务登记和组织机构代码注销资料的复印件交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由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公告。

2.社会团体办理注销登记,

网上填报提交以下材料(原件一式一份)

1)《关于 注销登记的申请》(向广东省民政厅提出申请,说明注销登记的原因、清算的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法定代表人签字、社会团体盖章);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登记的批复(写明同意注销并认可清算结果和剩余财产的处理,加盖公章);

3)《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申请表》(编号 A018)并按要求加盖印章或签字;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社会团体清算审计报告;

5)社会团体清算报告书(清算小组成员签字)、债权债务公告(公告需刊登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提交报纸原

件);

6)社会团体履行内部程序有关文件。

经审查同意,社会团体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银行账户注销等相关事项后,向登记管理机关交回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正副本,印章(社会团体印章、社会团体财务专用章、分支机构印章、代表机构印章、办事机构印章)和有关财务凭证(会费收据等),领取同意注销登记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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