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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核发
子项名称:无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编号:32021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核发事项的申请和办理。
三、办理依据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禁止或者限制贸易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名录,由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制定、调整并公布。进出口列入前款名录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依法实施进出境检疫,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检疫证明按照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条:“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的,……,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标签。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标签查验放行。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野生植物进出口的资料抄送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禁止出口未定名的或者新发现并有重要价值的野生植物。”
3.《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代表中国政府履行公约,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经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批准出口的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批准进口或者出口的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二)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第八条 “进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对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具有有效控制措施并符合生态安全要求;
(3)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
(4)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公示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生态安全要求和公共利益;
(2)来源合法;
(3)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
(4)不属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禁止出口的;
(5)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公示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申请人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进口或者出口合同;
(2)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名称、种类、数量和用途;
(3)活体濒危野生动物装运设施的说明资料;
(4)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公示的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转报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申请人取得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的进出口批准文件后,应当在批准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向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申请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请表;
(2)进出口批准文件;
(3)进口或者出口合同。
进口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出口国(地区)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出口证明材料;出口公约禁止以商业贸易为目的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进口国(地区)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口证明材料;进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再出口时,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海关签注的允许进口证明书。”
2.《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 海关总署令2014年第34号)
第七条 “申请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申请人应当根据申请的内容和国家濒管办公布的管辖区域向国家濒管办或者其办事处提出申请。”
第八条 “申请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请表。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印章;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当有本人签字或者印章。
(二)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的进出口批准文件。
(三)进出口合同。但是以非商业贸易为目的个人所有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的除外。
(四)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首次申请的需提交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进出口含野生动植物成份的药品、食品等产品的,应当提交物种成份含量表和产品说明书。
(六)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提交证明野外或者人工繁育等来源类型的材料。
(七)国家濒管办公示的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九条 “申请进出口公约附录所列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进口公约附录所列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提交境外公约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出口证明材料。公约规定由进口国先出具允许进口证明材料的除外。
(二)进出口活体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交证明符合公约规定的装运条件的材料。其中,进口公约附录I所列活体野生动物的,还应当提交接受者在笼舍安置、照管等方面的文字和图片材料。
(三)出口公约附录I所列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或者进口后再出口公约附录I所列活体野生动植物的,应当提交境外公约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口证明材料。公约规定由出口国先出具允许出口证明材料的除外。
与非公约缔约国之间进行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的,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应当是在公约秘书处注册的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材料。”
第十条 “进口后再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提交经海关签注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复印件和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进口野生动植物原料加工后再出口的,还应当提交相关生产加工的转换计划及说明;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后再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提交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手册复印件或者电子化手册、电子账册相关内容(表头及相关表体部分)打印件。
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提交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手册复印件或者电子化手册、电子账册相关内容(表头及相关表体部分)打印件。”
第十一条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代理合同;申请商业性进出口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或者代理人允许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资质证明。”
四、受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或其办事处
五、决定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或其办事处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已经取得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行政许可决定。
2.属商业性进出口的,必须具有进出口权。
3.属非商业进出口的,应具有经有关主管部门确认的从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科学研究、文化交流、宣传教育等相应资格,以及具有合法拥有野生动植物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申请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或者公约规定的;
2.申请内容与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的进出口批准文件相符的;
3.进出口公约附录I物种标本的以及出口公约附录II物种标本的,经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科学机构认定对本物种或者其他相关物种野外种群的生存不造成危害的;
4.申请材料真实有效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濒管办及其办事处不予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1.申请内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或者公约规定的。
2.申请内容与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的进出口批准文件不符的。
3.经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科学机构认定可能对本物种或者其他相关物种野外种群的生存造成危害的。
4.因申请人的原因,致使核发机关无法进行实地核查的。
5.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备注 |
1 |
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印章;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当有本人签字或者印章 |
|
2 |
批准文件 |
原件 |
1 |
纸质 |
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
|
3 |
进出口合同 |
原件/复印件 |
1 |
纸质 |
以非商业贸易为目的的个人所有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的除外 |
|
4 |
身份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1 |
纸质 |
首次申请的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
|
5 |
成分含量表和产品说明书。 |
复印件 |
1 |
纸质 |
进出口含野生动植物成分的药品、食品等产品的,应当提交物种成分含量表和产品说明书 |
|
6 |
来源类型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 |
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提交证明野外或者人工繁育等来源类型的材料 |
|
7 |
境外公约管理机构核发的证明材料 |
复印件/扫描件 |
1 |
纸质 |
进口公约附录所列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提交境外公约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出口证明材料。公约规定由进口国先出具允许进口证明材料的除外 出口公约附录I所列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或者进口后再出口公约附录I所列活体野生动植物的,应当提交境外公约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口证明材料。公约规定由 出口国先出具允许出口证明材料的除外 |
|
8 |
装运条件的说明材料 |
复印件 |
1 |
纸质 |
进出口活体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交证明符合公约规定的装运条件的材料。其中,进口公约附录I所列活体野生动物的,还应当提交接受者在笼舍安置、照管等方面的文字和图片材料 |
|
9 |
非缔约国主管部门核发的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1 |
纸质 |
与非公约缔约国之间进行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的,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应当是在公约秘书处注册的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材料 |
|
10 |
实际进口数量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1 |
纸质 |
进口后再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提交经海关签注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复印件和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
|
11 |
原料转化产品说明 |
原件 |
1 |
纸质 |
进口野生动植物原料加工后再出口的,还应当提交相关生产加工的转换计划及说明 |
|
12 |
加工贸易手册 |
复印件/原件 |
1 |
纸质 |
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后再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提交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手册复印件或者电子化手册、电子账册相关内容(表头及相关表体部分)打印件 |
|
13 |
委托代理协议 |
复印件 |
1 |
纸质 |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代理协议 |
|
14 |
对外贸易资质证明 |
复印件 |
1 |
纸质 |
申请商业性进出口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或者代理人允许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资质证明 |
|
15 |
合法来源证明材料 |
原件/复印件 |
1 |
纸质 |
申请出口野生动植物的,应提交合法来源证明;对于属“《公约》前所获”的,还应注明获得时间;对于经《公约》秘书处注册的(附录Ⅰ)商业性人工繁殖(培植)基地生产的野生动植物,还应注明该基地的注册号以及出口标本的标记号。按规定属于个人或家庭的财产,应提交有关证明文件,或提交购货正能量 |
|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直接报送或邮寄方式提交材料(参见:九、申请接收)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国家濒管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受理室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3号楼318室
2.信函接收:
接收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受理室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3号楼318室
邮政编码:100714
联系电话:(010)84238896
3.网上办理:
办理入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8:00—11:30 13:30—17:00 (法定节假日除
十、办理基本流程
十一、办理方式
(一)新办
1.一般程序
(1)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濒管办申请。
(2)受理
收到材料后进行收文登记,并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将材料补齐后,予以受理。
(3)审查与决定
根据《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对材料进行审查,做出许可决定。
国家濒管办及其办事处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需要咨询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科学机构意见的、需要向境外相关机构核实允许进出口证明材料的,或者需要对出口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行实地核查的,应当在出具受理通知书中告知申请人。
(4)证件(文书)制作与送达
对准予许可的,所在地办事处印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许可决定可通过直接送达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被许可人。
2.当场决定。无
3.并联审批。无
4.特殊程序。无
(二)变更
1.被许可人需要对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上记载的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在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有效期届满前向原签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办事处提出,由办事处做出相应的行政许可决定;
2.申请变更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内容已在国务院林业、农业(渔业)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决定或境外证书中做出限定的,应当事先经原主管部门或境外管理机构做出变更;
3.属于由办事处直接受理和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范围的,办事处可直接办理或依据原主管部门变更后的行政许可决定或境外机构变更的证书办理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变更手续;
4.对“通知单”限定事项的变更,按以下规定办理:
(1)对附录I动物物种,除来源代码为“D”的标本外,“通知单”限定的所有事项的变更,均应由办事处向我办提出书面申请,经我办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变更;
(2)对本款第1项范围之外的物种,境内口岸、价格、计量单位、不涉及被许可人变化的代理人或委托人的变更,各办事处可按本通知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直接进行变更,并应在证书签发之日起两周内将变更的事实和依据书面报我办备案;对其它事项的变更,需由办事处向我办提出书面申请,经我办书面同意后,办事处方可实施变更;
5.对“通知单”未作限定的事项,由办事处直接办理变更手续。
(三)补证
被许可人遗失《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向所在地国家濒管办办事处提出申请,同时提交有效材料及丢失证明。经国家濒管办核实情况后进行补发。
(四)依申请未使用
未实施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活动的,被许可人应当在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有效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将允许进出口证明书退回原发证机关。
(五)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有效期的延续
1.申请延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有效期的,应当在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有效期届满15日前向原签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办事处提出,由办事处做出相应的行政许可决定;
2.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最多可允许延续有效期两次;
3.延续后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自“通知单”核发之日起18个月;
4.各办事处应按照《国家濒管办关于规范和简化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濒办字〔2014〕73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一)、(二)、(三)款和第四条的要求实施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有效期的延续;
5.对凭“通知单”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并直接由办事处办理有效期延续的,各办事处应当在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签发之日起两周内将有效期延续的事实和所依据的境外出口许可证或证明书复印件报我办备案。
(六)损坏
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损坏的,被许可人可以在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有效期届满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的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同时将已损坏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交回原发证机关。
原发证机关应当根据申请,在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补发的决定。
十二、审批时限
15个工作日,国家濒管办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需要咨询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科学机构意见的、需要向境外相关机构核实允许进出口证明材料的,或者需要对出口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行实地核查的,应当在出具受理通知书时,告知申请人。
咨询意见、核实允许进出口证明材料和实地核查所需时间不计入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工作日之内。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暂不收取
十四、审批结果
(一)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正本)
(二)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濒办许可动/植字〔20**〕***号 *** :
你(单位)提出的 ***的申请,经审查,我办认为 *** 。根据 ***的规定,决定不予许可。
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日内,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抄送: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公室
国家濒管办 20**年*月*日印发 |
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邮寄方式将行政许可决定文件送达申请人。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平等取得行政许可权;
2.陈述权;
3.申辩权;
4.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5.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依法要求赔偿的权利;
7.知情权;
8.要求听证权;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向行政机关提交与申请有关的材料;
2.反映真实情况;
3.按照《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经营活动;
4.接受监督检查;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七、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部门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受理室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3号楼318室
(二)电话咨询:(010)84238896
(三)网上咨询:http://www.cites.gov.cn/ShowIndex/wszxindex.aspx。
(四)信函咨询:
咨询部门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受理室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3号楼318室
邮政编码:100714
联系电话:(010)84238896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部门名称:
1.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直属机关纪委
联系电话:(010)84238747
2.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84238613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邮政编码:100714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3号楼318室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8:00—11:30 13:3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乘车路线:公交和平里南口或和平里路口南站下车步行5分钟即到;地铁和平里北街站出站步行10分钟即到。
二十、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可通过
1.打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www.forestry.gov.cn点击右上角的“行政审批”或点击左侧的“在线服务”中的“行政审批”。
2.直接点击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网上行政审批平台网址www.forestry.gov.cn/xzsp.html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二十一、国家濒管办办事处管辖区域
点击查看》》》国家濒管办办事处管辖区域及联系电话
二十二、国家濒管办授权办事处直接办理证书物种
点击查看》》》国家濒管办授权各办事处直接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物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