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水泥行业兼并重组企业优化生产许可审批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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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2005年第440号令)、《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质检总局关于化解钢铁行业产能过剩推进脱困升级的意见》(国质检监〔2016〕193号)和《质检总局关于深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的意见》(国质监检〔2015〕364号)等有关法规和文件要求,为优化钢铁和水泥行业兼并重组企业生产许可审批程序,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二条 本程序适用于钢铁和水泥产品生产企业在生产地址未迁移、生产条件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不增加产能的基础上,因收购、兼并、重组等原因,致使生产许可证证书内容需要进行变更的情况。

第三条 获证企业之间因收购、兼并、重组等原因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被收购、兼并、重组企业的证书注销申请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证书注销情况说明。

3)工商部门出具的工商登记信息变更证明。

4)双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收购、兼并、重组企业的生产许可证书(复印件)。

6)被收购、兼并、重组企业的生产许可证书原件。

7)企业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和不增加产能的书面承诺书,由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人员(如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8)企业收购、兼并、重组等相关法律文件。

符合以上条件的,免于实地核查,同时能够提交被收购、兼并、重组企业6个月内同单元产品省级以上产品监督抽查合格报告的,免于产品检验,直接颁发生产许可证,延续收购或兼并重组方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编号,有效期不变。

第四条 未获证企业因收购、兼并重组获证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被收购、兼并、重组企业的证书注销申请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证书注销情况说明。

3)工商部门出具的工商登记信息变更证明。

4)双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被收购、兼并、重组企业的生产许可证书原件。

6)企业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和不增加产能的书面承诺书,由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人员(如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7)企业收购、兼并、重组等相关法律文件。

符合以上条件的,免于实地核查,同时能够提交被收购、兼并、重组企业6个月内同单元产品省级以上产品监督抽查报告的,免于产品检验,直接颁发生产许可证,并赋予新的生产许可证编号,有效期沿用被收购、兼并、重组企业原许可证有效期。

第五条 获证企业因收购、兼并、重组未获证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变更的,应当按照生产许可证增项程序的有关要求,只对未获证的生产项目进行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符合生产许可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书,生产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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