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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北京市石景山区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北京市石景山区金融服务办公室(简称区金融办)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区金融办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市委、区委有关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北京市关于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拟订本区现代金融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研究制定现代金融产业功能区总体规划,统筹区域内现代金融产业功能区发展,引导相关现代金融机构进驻,促进金融机构合理布局,监测分析功能区发展情况。
(三)负责全面统筹、协调推进北京银行保险产业园建设与发展等各项工作;依照国家和北京市的工作要求,研究制定促进北京银行保险产业园发展的政策措施,承担监督落实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的职责。
(四)统筹推进本区金融发展环境建设。协调推动金融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科技创新和社会管理能力。建立健全现代金融发展服务体系,为驻区金融机构提供服务。
(五)协调驻区金融机构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参与本区投融资体制改革工作。拟定和实施引导社会融资发展的政策措施。参与研究拟订政府重大项目融资方案。协调金融机构综合运用各种金融工具和平台,统筹发展本区普惠金融、绿色金融、小微金融,协调、指导金融机构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为本区重点工程、主导产业、重要区域发展和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融资支持服务。
(六)统筹推进本区企业融资工作。协调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发展,协调推进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协调推动企业发行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协调指导、推动天使投资、创业投资、股权(产业)投资规范发展。
(七)推进本区金融信用体系建设。配合有关部门推进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建设。参与建立信用信息共享交换机制和信用奖惩机制。
(八)根据管理权限,负责本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投资公司、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等规范发展。
(九)牵头负责本区金融风险防范和稳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负责本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十)指导、协调本区金融人才资源开发管理和金融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十一)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4: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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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方式:电话投诉;
受理部门:金融稳定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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