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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示范文本
(2015版)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旅游局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示范文本供旅游者参加邮轮旅游与旅行社签订包价旅游合同时使用。旅游者应选择具有经营旅游业务相应资格的旅行社。旅行社应具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经营出境旅游的旅行社应具有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资格;经营赴台湾地区旅游的旅行社除了应具有上述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资格外,还应具有组织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的经营资格。
二、旅游前,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签订书面旅游合同,本合同及其附件均应使用中文文本。旅游者在交纳旅游费用后,旅行社应开具发票。
三、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结合自身身体状况选择邮轮上的活动项目。旅游者应选择适合自身身体状况的岸上旅游产品及项目。
四、旅行社委托组团,须事先告知旅游者并在本合同中载明。
五、旅游者与旅行社也可使用本合同电子版。
六、在填写本合同第二条“行程与标准”和“旅游行程单”时,旅行社应以准确、明晰的语言表述,不得出现“准X星级”、“相当于X星级”、“仅供参考”、“与××同级”等模糊不确定性用语。
七、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行社的强制交易行为。
八、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条款前有“□”符号的,甲乙双方应当协商选定。双方选定的条款,应当在“□”中划“√”;双方不选的条款,应当在“□”中划“×”;条款中有空格处的,供双方自行约定并填写完整,对双方不予约定的空格处,应当划“×”以示没有特别约定。
九、旅行社制定补充条款等双方自行约定内容对本合同示范文本有关条款的内容进行补充、细化的,自行约定内容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当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
十、本合同示范文本自2015年8月25日起使用。今后凡未制定新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续使用。
十一、旅游咨询与投诉机构:
1.上海市旅游质量监督所
地址:中山南二路2419号B1楼 邮编:200232
投诉电话:64393615、962020
2.上海市消费者申(投)诉举报中心
举报投诉电话:12315
3.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地址:永嘉路383号 邮编:200031
旅游违法违规举报电话:12318
合同编号:
上海市邮轮旅游合同
(2015版)
甲方(旅游者或旅游团体):
乙方(旅行社):
经营许可证编号:
经营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上海市旅游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标的
邮轮产品名称 。
团号: 。
组团方式(二选一)
□自行组团
□委托组团(委托社全称及经营许可证编号 )。
出发日期 ,出发地点 。
邮轮途中停靠港口 。
岸上游览地点 。
结束日期 ,返回地点 。
第二条 行程与标准(乙方提供旅游行程单,须含下列要素)
邮轮上舱位类型及标准和住宿天数 。
邮轮上用餐次数 ,标准 。
岸上景点名称和游览时间 。
岸上往返交通 ,标准 。
岸上游览交通 ,标准 。
岸上旅游者自由活动时间 ,次数 。
岸上住宿安排(名称)及标准和住宿天数 。
岸上用餐次数 ,标准 。
岸上地接社名称 ,地址 ,
岸上地接社联系人 ,联系电话 。
第三条 旅游者保险
乙方提示甲方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邮轮旅游意外保险。经乙方推荐,甲方已经阅读并明确知晓上述保险的保险条款及其保单内容。甲方 (应填同意或不同意,打勾无效)委托乙方办理个人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甲方 (应填同意或不同意,打勾无效)委托乙方办理个人投保的邮轮旅游意外保险。
保险公司及产品名称 。
保险费人民币 元/人。
相关投保信息和约定以保单及其保险条款为准。
第四条 旅游费用及其支付(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旅游费用包括:□邮轮船票费(含邮轮上指定的舱位、餐饮、游览娱乐项目和设施等);□船上服务费(小费);□港务费;□签证费;□签注费;□乙方统一安排岸上游览景区景点的门票费、□交通费、□住宿费、□餐费;□其他费用 。
甲方应交纳旅游费用 元,大写 元。
旅游费用交纳期限 。
旅游费用交纳方式:□现金;□支票;□信用卡;
□其他 。
第五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知悉其购买的邮轮及岸上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乙方未经协商一致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有权拒绝乙方未经事先协商一致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
2.甲方应自觉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遵守邮轮旅游产品说明中的要求,尊重船上礼仪和岸上旅游目的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禁忌,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等文明行为规范。甲方在旅游活动中应遵守团队纪律,配合乙方完成合同约定的旅游行程。
3.甲方在签订合同或者填写材料时,应当使用有效身份证件,提供家属或其他紧急联络人的联系方式等,并对填写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或由非监护人陪同参加旅游的,须征得监护人的书面同意;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义务的人,应当保护随行未成年旅游者的安全。
4.甲方应当遵守邮轮旅游产品说明及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要求,自觉参加并完成海上紧急救生演习,对有关部门、机构或乙方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予以配合。
5.甲方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法律、法规规定及邮轮旅游产品说明中禁止带上船的违禁品。甲方应遵守邮轮禁烟规定,除指定的吸烟区域外,其余场所均禁止吸烟。
6.在邮轮旅游过程中,甲方应妥善保管随身携带的财物。
7.在邮轮上自行安排活动期间,甲方应认真阅读并按照邮轮方《每日须知》和活动安排,自行选择邮轮上的用餐、游览、娱乐项目等。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甲方应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活动,选择能够控制风险的活动项目,并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8.甲方参加邮轮旅游以及岸上游览必须遵守集合出发和返回邮轮时间,按时到达集合地点。
9.行程中发生纠纷,甲方应按本合同第八条、第十一条约定的方式解决,不得损害乙方和其他旅游者及邮轮方的合法权益,不得以拒绝上、下邮轮(机、车、船)等行为拖延行程或者脱团,不得影响港口、码头的正常秩序,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0.甲方向乙方提交的出入境证件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甲方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游的,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11.甲方不能成行的,可以让具备参加本次邮轮旅游条件的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并及时通知乙方。因代为履行合同增加或减少的费用,双方应按实结算。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提供的邮轮船票或凭证、邮轮旅游产品说明、登船相关文件、已订购服务清单,应由甲方确认,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2.乙方提供旅游行程单,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3.乙方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甲方,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4.乙方应在出团前,以说明会等形式如实告知邮轮旅游服务项目和标准,提醒甲方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遵守邮轮旅游产品说明中的要求,尊重船上礼仪和岸上旅游目的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宗教禁忌。在合同订立及履行中,乙方应对旅游中可能危及甲方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适当措施。
5.当发生延误或不能靠港等情况时,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发布信息,告知具体解决方案。
6.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提交的各种证件,依法对甲方信息保密。
7.因航空、港务费、燃油价格等费用遇政策性调价导致合同总价发生变更的,双方应按实结算。
8.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2)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3)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4)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情形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当按本合同第七条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甲方;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成团人数与不成团的约定(二选一)
□最低成团人数 人;低于此人数不能成团时,乙方应当提前30日通知甲方,本合同解除,向甲方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
□本团成团不受最低人数限制。
第六条 甲方不适合邮轮旅游的情形
因邮轮上没有专科医师及医疗设施,邮轮离岸后无法及时进行急救和治疗,为防止途中发生意外,甲方购买邮轮旅游产品、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如实告知与邮轮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参加适合自身条件的邮轮旅游活动。如隐瞒有关个人健康信息参加邮轮旅游,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甲方解除合同及承担必要费用
因甲方自身原因导致合同解除,乙方按下列标准扣除必要费用后,将余款退还甲方:
(一)甲方在行程前解除合同的,双方约定扣除必要费用的标准为:
1.行程前 日至 日,旅游费用 %;
2.行程前 日至 日,旅游费用 %;
3.行程前 日至 日,旅游费用 %;
4.行程前 日至 日,旅游费用 %;
5.行程开始当日,旅游费用 %。
甲方行程前逾期支付旅游费用超过 日的,或者甲方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中途加入旅游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可以按本款规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甲方。
(二)甲方因疾病等自身的特殊原因,导致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费用扣除标准为:(二选一)
□1.双方可以进行约定并从其约定:
旅游费用-( )-( )-( )-( )
□2.双方未约定的,按照下列标准扣除必要的费用。
旅游费用X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费用-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天数×已经出游的天数。
如按上述(一)或(二)约定标准扣除的必要费用低于实际发生的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扣除,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行程前解除合同的,乙方扣除必要费用后,应当在合同解除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退还剩余旅游费用。
行程中解除合同的,乙方扣除必要费用后,应当在协助甲方返回出发地或者到达甲方指定的合理地点后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退还剩余旅游费用。
第八条 责任减免及不可抗力情形的处理
(一)具有下列情形的旅行社免责
1.因甲方原因造成自己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或造成他人损失的,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但乙方应协助处理。
2.因不可抗力造成甲方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积极采取救助措施。
3.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甲方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乙方在事前已尽到必要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已尽到必要救助义务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4.甲方因参加非乙方安排或推荐的活动导致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5.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甲方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应当协助甲方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因公共交通工具延误,导致合同不能按照约定履行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向甲方退还未实际发生的费用。
(二)因发生不可抗力情形或者乙方、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可能导致邮轮行程变更或取消部分停靠港口等情况时,按以下约定方式处理。
1.行程前发生的,甲方可以按(1)或(2)选择(二选一)
□(1)甲方同意邮轮行程变更或取消部分停靠港口等,按以下约定处理:
①在不减少行程自然天数的情况下,启航延迟、港口停靠时间缩短、返航延迟抵达:船方提供餐食和各项服务,乙方退还旅游费用总额的 %。
②无法停靠目的地港口:退还该港口的港务费以及未发生的岸上观光费用。
③行程自然天数减少:扣除已实际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按照减少行程的自然天数所占计划行程的百分比退还旅游费用。
□(2)甲方不同意邮轮行程变更或取消部分停靠港口等上述约定,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当在扣除已实际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 元退还甲方。
2.行程中发生的,按上述(1)的约定处理。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在行程前30日以内(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向甲方退还全额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证/签注等费用),并按下列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行程前 日至 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 %的违约金;
2.行程前 日至 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 %的违约金;
3.行程前 日至 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 %的违约金;
4.行程前 日至 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 %的违约金;
5.行程开始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 %的违约金。
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乙方应当按实际损失对甲方予以赔偿。
乙方应当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全额退还已收旅游费用并支付违约金。
(二)甲方逾期支付旅游费用的,应当每日按照逾期支付部分的旅游费用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三)甲方提供的个人信息及相关材料不真实而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甲方因不听从乙方的劝告、提示而影响旅游行程,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标准提供交通、住宿、餐饮等服务,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变更旅游行程,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甲方在行程前(不含当日)得知的,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全额退还已收旅游费用,并按旅游费用的15%支付违约金;甲方在行程开始当日或者行程开始后得知的,乙方应当按旅游费用的25%支付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乙方应当按实际损失对甲方予以赔偿。
(七)乙方未经与甲方协商一致或者未经甲方要求,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甲方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乙方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八)乙方具备履行条件,经甲方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甲方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甲方除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外,还可以要求乙方支付旅游费用 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九)其他违约责任: 。
第十条 自愿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约定
1.甲方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加乙方安排的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2.乙方可以在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诱骗甲方、不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前提下,按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与甲方协商一致达成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补充协议。
3.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安排应不与旅游行程单冲突。
4.地接社及其从业人员在行程中安排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责任由订立本合同的乙方承担。
5.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具体约定见《自愿购物活动补充协议》(附件1)、《自愿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补充协议》(附件2)。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也可在旅游合同结束之日90天内向旅游质监机构申请调解,或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愿意仲裁而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请双方在签署合同时将此仲裁条款划去)。
第十二条 附则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附有的旅游行程单、邮轮旅游产品说明和补充条款、补充协议等均为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补 充 条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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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住 所: 营业场所: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经办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邮 编: 邮 编:
日 期: 日 期:
附件1
自愿购物活动补充协议
1.甲方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加乙方安排的购物活动;
2.乙方可以在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诱骗甲方、不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前提下,按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与甲方协商一致达成购物活动的约定;
3.购物活动安排应不与《行程单》冲突;
4.具体购物场所应当同时面向其他社会公众开放;
5.地接社及其从业人员在行程中安排购物活动,责任由订立本合同的乙方承担;
6.购物活动具体约定如下:
具体时间 |
地点 |
购物场所 名称 |
主要商品 信息 |
最长停留时间(分钟) |
其他 说明 |
甲方 签名同意 |
年 月 日 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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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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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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