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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财政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财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结合本区实际,研究拟订有关财政工作的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
(二)贯彻实施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根据市、区社会经济发展战略,研究拟订本区中期财政工作规划,建立和完善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健全和完善包括政府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政府预算管理体系;完善预算管理,逐步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建立和完善区与镇财力分配体制和机制,拟订区对镇转移支付方案;指导镇级财政预算管理;运用财政补贴等经济杠杆,支持本区改革、发展、稳定及可持续发展的各项举措的实施,平衡政府综合财力。
(三)承担政府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管理政府财政资金;负责编制年度财政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区政府委托, 向区人大损告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审核和汇总编制本区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区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组织实施财务制度,按照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
(四)组织拟订预算支出标准,负责部门预算编制、执行的管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不同公益类事业单位的具体特点和财力可能,制定经费标准,并根据职责任务的调整变化相应调整;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及时、准确地拨付预算资金;负责拟订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办法,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拟订本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制度和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工作;建立和完善本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机制。
(五)拟订和组织实施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负责财政资金的拨付与管理,负责总预算会计的核算,负责国库现金管理;建立健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及相关评价体系;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会计制度和银行账户的管理;负责非税收入管理、政府性基金管理,按照分工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负责财政票据管理;负责公务车辆控购管理。
(六)拟订和组织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按照规定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拟订和组织实施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制度。
(七)参与拟订产业、基建投资、收入分配、价格、经济贸易、外汇、科技、教育、文化、住房、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政策和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地方财政社会保障支出,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监督管理各项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八)执行政府国内债务管理的制度和政策,负责本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拟订和执行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办法,防范财政风险,并执行基本管理制度;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投资监理的委派;推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效率。
(九)办理和监督区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及使用;参与拟订区政府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监督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执行,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管理。
(十)负责管理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各项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和财务规则;组织实施会计从业人员资格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考核、评审和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
(十一)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政策,负责拟订本区政府采购制度政策、编制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审批采购形式、方式变更;负责政府采购评审专冢、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其他事务的监督管理;受理政府采购投诉;负责采购信息数据统计。
(十二)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和预算编制、执行、决算情况;组织开展各项财政监督和管理工作,反映财政政策执行、财政收支管理、政府采购和财务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同题,提出加强管理的建议;做好财政信息公开工作。
(十三)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四)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