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居民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 (2012版)-【上海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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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上海市居民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



示范文本



(2012版)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燃气行业协





使用说明



1.本合同示范文本供本市居民管道燃气供用气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


2.经协商,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本合同示范文本的条款内容(包括选择内容、填写空格部位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


3.签订合同时,对本合同示范文本中带“□”的选项,凡双方当事人约定同意的,在“□”内打“√”。


4.为更好地维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签订合同时应当慎重,力求严密。需要另行约定具体条款的,须表述清楚。


5.本合同示范文本是《上海市居民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示范文本(2008版)》的修改版本,自2012年3月15日起使用。今后在未制定新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续使用。


















合同编号:



上海市居民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


(2012版)



供气人(甲方):


用气人(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管道燃气供气和用气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用气申请和供气


乙方因生活需要向甲方提出用气申请,符合供气条件的,甲方应当受理,并办理有关用气手续。乙方的用气场所具备用气条件后,甲方应在 个工作日内供气。


用气地址:


第二条  供气方式和供气种类


甲方通过管道输送方式向乙方供应:


天然气。


人工煤气。


液化石油气。


甲方供气气源种类需要变化时,乙方的燃气器具符合改装条件的,由甲方组织进行改装。


第三条  供气质量


甲方向乙方供应的燃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第四条  燃气价格与缴费


(一)甲方按照价格管理部门批准的民用管道燃气价格收取燃气费,遇燃气价格调整时,按照价格管理部门调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甲方用抄表方式计量的,按付费帐单提示的日期抄表,以燃气计量表的读数为依据结算每个计费周期的燃气费,乙方应当为见表抄表提供方便。


甲方若未能见表抄录读数,可以根据乙方以往燃气用量的记录而估算用量。乙方对估算的数值提出疑义的,甲方应及时予以核对。


乙方如使用IC卡燃气计量表,应按甲方公示的预购气规定购买燃气。


(三)甲方应在抄表后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派送付费帐单。乙方接到甲方的帐单后,应按帐单提示的期限、方式缴费。


第五条  燃气设施的维护保养


(一)甲方应为乙方安装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燃气计量表。


对在线使用的燃气计量表,甲方委托检定机构定期进行强制检定,经检定误差超过规定指标的,甲方应在 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换,乙方应予以配合。智能表液晶屏发生无法显示计量读数时,以表机械数为准。


(二)因甲方需要对燃气计量表进行的更换,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应当给予配合。


(三)甲乙双方对燃气计量表的计量准确性有疑义时,都可以向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经检定不符合标准的,检定费用由甲方承担,符合标准的,检定费用由申请方承担。在申请检定期间,乙方仍应按期缴纳燃气费,检定结果确认后,再行退补燃气费。


(四)燃气计量表出口前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含燃气计量表及其与燃气计量表出口前相连的输气管道、阀门、调压器等),由甲方负责维护和更新,乙方应当予以配合。


(五)甲方每 年对乙方的燃气计量表出口后的用户设施以及燃气器具的安装、使用情况免费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和安全用气的技术指导。


(六)甲方实施安全检查前,应事先告知乙方安全检查的日期,并在约定的时间上门检查。检查人员须主动出示有关证件,乙方应给予配合。


甲方应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乙方,乙方应签字确认。


第六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不得擅自暂停供气或者降低燃气压力。确需暂停供气或者降低燃气压力的,应在 日前采用公告等形式告知乙方。


甲方遇不可抗力或者燃气设施抢修等紧急情况,应及时通知乙方,并采取不间断的抢修措施,直至恢复正常供气。恢复供气前,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二)甲方应在所属的营业场所公开业务流程、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公开服务受理及报修投诉电话。


(三)甲方应24小时接受乙方的报修,接到报修后,按照承诺的时限派人到现场处置。


(四)乙方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型燃气器具。乙方在出租房屋时,应保证所提供的燃气器具符合安全要求,并告知承租人安全使用燃气等有关事项。


(五)乙方应对甲方在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帮助。


(六)乙方有变更燃气用途、改装、拆除、过户或者暂停用气、中止用气等需要时,应向甲方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因甲方原因发生停气、燃气质量等事故,给乙方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乙方采用不正当手段使用燃气的,有影响供气安全行为的,甲方有权通知乙方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采取停止供气的措施,并有权向乙方追缴相关费用。


(三)乙方不配合燃气表到期更换,且可能影响供气安全的,甲方可以采取停止供气的措施。


(四)乙方应当按期缴纳燃气费,逾期不缴纳的,甲方有权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逾期支付款额 ‰的违约金。


经甲方催交后,乙方逾期 日仍不缴纳燃气费的,甲方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中止供气。


乙方支付所欠燃气费、滞纳金、管道复接费后,甲方应及时恢复供气。


(四)其他违约责任:


第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九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也可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愿意仲裁而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请双方在签署合同时将此仲裁条款划去)。


第十条  附则


(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乙方申请终止用气时,本合同自行终止。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需改变用气性质时,双方应另行签订供用气合同,本合同自行终止。


(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双方也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证件类型及号码:


经 办 人:


单位地址: 帐单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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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 电    话:


日    期: 日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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