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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上海市产权交易委托合同
示范文本
(2011版)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当事人约定采用。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
二、为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当事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应当慎重,条款内容的表述力求具体、严密。无需约定的条款可以“本合同不涉及此条款”或“本合同对此条款无须约定”等加以载明。
三、本产权交易委托合同适用于产权转让委托和产权受让委托。
四、“转让委托业务”一般包括:
1.提供有关产权交易的法律法规、政策咨询等;
2.提供产权交易的信息、策划、推介服务,核实产权交易的相关材料;
3.制订转让方案、推介方案、竞价实施方案;
4.办理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手续;
5.寻找意向受让方;
6.参与转让洽谈与合同签约;
7.代为办理产权交易相关手续(制作产权交易合同文本及产权交易争议申请等相关文本)以及有关权证变更的手续;
8.其他有关业务。
五、“受让委托业务”一般包括:
1.提供有关产权交易的法律、法规、政策咨询等;
2.提供产权交易的信息、策划、投资咨询服务,核实产权交易的相关材料;
3.制作投资分析报告、受让方案、竞买文件;
4.办理意向受让方登记的申请手续;
5.寻找受让标的;
6.参与受让洽谈与合同签约;
7.代为办理产权交易手续(制作产权交易合同文本及产权交易争议申请等相关文本)以及有关权证变更的手续;
8.其他有关业务。
六、委托标的:可以是整体产权、部分产(股)权,也可以是房地产、设备、车辆、技术项目、商标权、专利权等。
七、产权交易委托应当提供资格证明(包括资信证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产权登记证或自然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转让决议、有批准权限的批准文件等资料及复印件。
八、服务费:是指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提供委托业务项下的服务,向甲方收取的报酬,包括咨询服务费,及按照上海产权交易市场的规定甲方支付的交易手续费。
九、权证变更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支付给房产、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的权证变更费用。
十、本合同文本涉及的相关材料应作为本合同附件列明。
十一、本合同文本是对《上海市产权交易出让委托合同示范文本(2004版)》和《上海市产权交易受让委托合同示范文本(2004版)》的合并修改版本,自2012年1月1日起使用。今后在未制定新的版本前,本合同文本延续使用。
合同编号:
上海市产权交易委托合同
(2011版)
甲方(委托方)
乙方(产权经纪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合同各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委托标的基本情况
1.1委托标的名称 。
1.2委托标的转让底价为人民币(小写) 万元【即人民币(大写) 元】。
委托标的受让底价为人民币(小写) 万元【即人民币(大写) 元】,受让价格高于底价的,由甲方决定。
第二条 委托事项
2.1甲方委托乙方通过上海 权交易所进行以下委托业务 。
2.2甲方委托乙方的其他事项 。
第三条 委托期限
委托的期限 。
第四条 服务费及其支付方式
4.1服务费包括咨询服务费以及按照上海产权交易市场规定收取的交易手续费。
4.2咨询服务费
4.2.1乙方本次服务收取的咨询服务费为人民币(小写) 元【即人民币(大写) 元】,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
4.2.2如本次产权交易因甲方自身原因未能完成,甲方应支付已发生的咨询服务费。
4.3交易手续费
4.3.1如本次产权交易以协议转让方式完成的,甲方按照上海产权交易市场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详见附件)支付交易手续费计人民币(小写) 元【即人民币(大写) 元】。
4.3.2如本次产权交易以网络竞价方式完成的,甲方按照实际转让价格,根据上海产权交易市场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详见附件)支付交易手续费。
4.3.3如本次产权交易以拍卖方式完成的,甲方根据上海产权交易市场的有关规定,按照转让价格的 %支付交易手续费。
4.3.4如本次产权交易以招标方式完成的,甲方根据上海产权交易市场的有关规定,按照转让价格的 %支付交易手续费。
4.4若本次交易不成立或甲方在委托期限内要求解除委托的,甲方应在条件成就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已发生的服务费用。
4.5产权交易涉及的权证变更费用由 方承担。
4.6产权交易手续费在上海 产权交易所统一结算。甲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将本合同约定的交易手续费支付至上海 产权交易所的指定银行账户(账户名称
,账号 )。
第五条 权利和义务
5.1甲方承担委托事项中涉及的清产核资、审计、评估、尽职调查等相关费用,并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咨询服务费和交易手续费。
5.2甲方保证提供的交易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市场交易规则从事委托代理行为。
5.3甲方在上海 产权交易所挂牌期间不得自行进行场外交易。
5.4乙方应当恪尽职守,按照甲方的委托事项、要求和期限进行委托业务活动。
5.5未经对方事先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泄露本合同及附件中的内容。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甲方如在上海 产权交易所挂牌期间自行进行场外交易的,应当按委托转让产权底价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若逾期支付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费,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支付部分费用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6.2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按照甲方的委托事项、要求和期限进行委托业务活动,并由此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全额退还已收取的相关服务费,并赔偿甲方损失。
6.3甲方提供的材料不符合合同约定,并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4其他违约责任 。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7.1在本合同委托期限内,一方当事人如欲变更本合同条款的,经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可订立补充合同。
7.2在本合同委托期限内,一方当事人如欲解除本合同的,应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结清已发生的费用。因解除合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8.1本合同及产权交易中的行为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8.2甲、乙双方之间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也可向上海 产权交易所申请调解,或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附则
9.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9.2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上海 产权交易所留存壹份用于备案。
附件(列明所需的附件材料):
1.上海产权交易市场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
甲方(转让方或受让方): 乙方(产权经纪机构):
(盖章或签字)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盖章或签字) (盖章或签字)
住 所: 住 所:
电 话: 电 话:
开户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账号: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二)负责市场主体注册许可。组织指导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和完善企业名称核准体系,核发有关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