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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服务分类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主体 |
河池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办理进度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电话查询 |
查询地址 |
查询电话:0778-2306852 查询网址:http://zwfw.gxzf.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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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全自治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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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咨询方式 |
1.窗口咨询:河池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17号卫健委窗口 2.电话咨询:0778-2306852 |
监督投诉方式 |
监督投诉电话:0778—2305663 |
联办机构 |
暂无 |
是否收费 |
否 |
行使内容 |
河池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辖区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含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美容诊所等)护士的首次注册、延续注册、重新注册、注销注册和补办护士执业证书,负责辖区内的医疗卫生机构(除外军队、武警医疗机构转入)护士的变更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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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4〕6号)附件2第10项对护士执业注册的处理决定:委托下放部分自治区管理权限,委托设区市卫生主管部门实施,具体委托下放范围由卫生厅确定。 二、《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调整委托下放护士执业注册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桂卫发〔2015〕31号),护士执业注册调整委托下放后的实施权限:(一)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负责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直属驻邕医疗卫生机构、驻邕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护士的首次注册、延续注册、重新注册、注销注册、变更注册和补办护士执业证书,负责由军队、武警医疗机构转入的护士变更注册,负责全区护士的换证;2015年10月1日以前已在自治区卫生计生委首次注册的护士,需补办护士执业证书及注销注册者,仍由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办理。(二)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委负责辖区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含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强制隔离戒毒机构等)护士的首次注册、延续注册、重新注册、注销注册和补办护士执业证书,负责辖区内的医疗卫生机构(除外军队、武警医疗机构转入)护士的变更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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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方式及标准 |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纸印制;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1.提交的申请材料与其申请的许可项目一致。2.提交的个人证件、证明材料符合审批条件要求。 |
窗口信息
窗口名称 |
窗口电话 |
办理时间 |
办理地点 |
交通指引 |
河池市政务服务中心河池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窗口 |
0778-2306852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河池市金城江区江湾路2号河池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17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窗口 |
在金城江区乘坐5、8路公交车到老年大学站下,向肯旺桥(五桥)西侧北面步行350米到达河池市政务服务中心 |
扩展信息
行政复议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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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设定依据
设立依据1 |
法律法规名称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
依据文号 |
(国发〔2019〕6号) |
|
条款号 |
无 |
|
颁布机关 |
暂无 |
|
实施日期 |
暂无 |
|
条款内容 |
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的,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或备案的,下放至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
设立依据2 |
法律法规名称 |
《护士条例》 |
依据文号 |
(2008年1月31日国务院令第517号) |
|
条款号 |
第八条 |
|
颁布机关 |
暂无 |
|
实施日期 |
暂无 |
|
条款内容 |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
|
设立依据3 |
法律法规名称 |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调整 护士执业注册中指定临床护理培训考核医院范围的通知 |
依据文号 |
桂卫医发〔2018〕33号 |
|
条款号 |
无 |
|
颁布机关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
实施日期 |
2018-07-18 00:00:00.0 |
|
条款内容 |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便于具有上述情形的人员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前参加临床护理培训和考核,现对自治区原卫生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护士执业注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桂卫医〔2009〕102号)中指定的培训考核医院范围,由原指定的14家医院调整为自治区内所有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和教学医院(教学医院,是指与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有承担护理临床实习任务的合同关系,并能够按照护理临床实习教学计划完成教学任务的医院)。其中,拟申请到三级医疗机构执业注册的,应当到三级综合医院和三级教学医院参加临床护理培训和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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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4 |
法律法规名称 |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
依据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 59 号 |
|
条款号 |
无 |
|
颁布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
|
实施日期 |
2008-05-12 00:00:00.0 |
|
条款内容 |
第二条 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第十条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第十六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项目,应当办理变更注册。 |
办理流程
办理材料及目录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类型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原件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身份证明和学历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复印件 |
必要 |
居民身份证正反面需复印在同一页上;医疗机构集体办理的只需提交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
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从事护理工作的聘用证明 |
其他 |
1份 |
原件 |
必要 |
无 |
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复印件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近期小2寸免冠白底彩色正面半身照片1张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原件 |
必要 |
该照片用于制证,应与《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医疗机构聘用证明》的照片为同一底片 |
委托办理业务的要提交行政许可委托书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原件 |
非必要 |
委托书后附委托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标注“与原件无异”和提交日期,本人签名后按手印。 |
在区内指定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
其他 |
1份 |
原件 |
非必要 |
无 |
集体办理护士执业注册申报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原件 |
非必要 |
医疗机构集体办理护士注册时需提交 |
受理条件
根据《护士条例》第七条、《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等规定,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3. 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4. 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1)无精神病史;(2)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3)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5.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述第1、2、4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收费标准
无
常见问题
问题:取得护士资格超过3年未注册,在申请注册时需要进行培训吗?
解答:根据《护士条例》第七条,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常见错误示例:无
问题: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是多少年?
解答:根据《护士条例》第八条规定,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常见错误示例:无
问题:护士临床实习多长时间?
解答:根据《护士条例》第七条,护士需要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
常见错误示例:无
问题: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的机构有哪些?
解答:答::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便于具有上述情形的人员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前参加临床护理培训和考核,现对自治区原卫生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护士执业注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桂卫医〔2009〕102号)中指定的培训考核医院范围,由原指定的14家医院调整为自治区内所有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和教学医院(教学医院,是指与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有承担护理临床实习任务的合同关系,并能够按照护理临床实习教学计划完成教学任务的医院)。其中,拟申请到三级医疗机构执业注册的,应当到三级综合医院和三级教学医院参加临床护理培训和考核。
常见错误示例:/
问题:护士存在重新注册情形的,应当如何提交材料?
解答:答:根据《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如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情形的,应申请重新申请注册。按照护士首次注册所需材料提交,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常见错误示例:/
河池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和河池市委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上级关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