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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批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第三条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四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规范性文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
二、申请材料:
1、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申请人自备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第一部分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之二(一)【11】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2.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3.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4.主管部门(出资人)的出资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5.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6.住所使用证明。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或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2、《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政府部门核发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第一部分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之二(一)【11】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2.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3.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4.主管部门(出资人)的出资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5.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6.住所使用证明。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或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3、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申请人自备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第一部分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之二(一)【11】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2.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3.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4.主管部门(出资人)的出资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5.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6.住所使用证明。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或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申请人自备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第一部分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之二(一)【11】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2.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3.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4.主管部门(出资人)的出资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5.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6.住所使用证明。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或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5、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签署确认
申请人自备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第一部分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之二(一)【11】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2.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3.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4.主管部门(出资人)的出资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5.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6.住所使用证明。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或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6、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确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签署确认;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申请人自备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第一部分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之二(一)【11】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2.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3.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4.主管部门(出资人)的出资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5.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6.住所使用证明。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或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7、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清税文书
申请人自备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第一部分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之二(一)【11】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2.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3.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4.主管部门(出资人)的出资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5.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6.住所使用证明。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或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8、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第一部分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之二(一)【11】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2.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3.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4.主管部门(出资人)的出资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5.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6.住所使用证明。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或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9、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
申请人自备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第一部分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之二(一)【11】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2.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3.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4.主管部门(出资人)的出资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5.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6.住所使用证明。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或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三、申请流程:
流程图:
四、办公地址 :凌源市东城街道牛河梁大街69号营商环境建设局三楼受理窗口
五、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六、联系电话:0421-6926953 朝阳政务服务网http://zwfw.zgcy.gov.cn/
七、监督投诉渠道 :投诉电话:0421-6985142,投诉地址:凌源市朝阳路西段18-3号四楼纪检监察室。
八、办理查询: 地址:凌源市东城街道牛河梁大街69号营商环境建设局受理窗口,电话:0421-6926953朝阳政务服务网http://zwfw.zgcy.gov.cn/
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起草相关工作制度,组织实施质量强市、食品安全和标准化等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