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锅炉及压力容器登记之申请 流程办理地址及联系电话

95商服网  •  • 来源: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局  • 关注:1338

服务简介

服务内容

申请登记锅炉/压力容器

服务对象及申请资格

如场所内设有锅炉及压力容器,须办理登记。

服务结果

登记锅炉及压力容器


如何办理

办理时限

设立新的锅炉或压力容器前。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申请人不须亲身办理有关手续,但须递交下列文件:

  1. 填妥根据 第 1844号立法条例所指之表格(可于办理地点免费索取或于经济局网页下载);
  2. 建造者证明书 1份;
  3. 由锅炉检定机构或锅炉或压力容器的建造国或地区有关机构所发证明书 1份;
  4. 锅炉及压力容器的建造设计图则 1份;
  5. 如属油渣锅炉或油渣压力容器,应递交 1份锅炉房的说明及设计计划书。

附注:根据 2月 27日第 1844号立法条例及经 5月 27日第24/96/M号法令对其作出之修改,锅炉检查委员会负责对锅炉及压力容器检查并登记。该委员会由经济局、土地工务运输局及海事及水务局代表组成。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文件递交

  1. 经济局 – 牌照及监管处
    地址:澳门罗保博士街 1 – 3号 2楼 (电话:(853) 8597 2634)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四,上午 9时至 1时,下午 2时 30分至 5时 45分
    周五,上午 9时至 1时,下午 2时 30分至 5时 30分
  2. 政府综合服务大楼 1楼
    地址:澳门黑沙环新街52号 (电话:(853) 8296 9262)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9时至下午 6时

附注:市民亦可前往任一经济财政司范畴文件代收点递交本服务的申请文件。


费用

以每一锅炉及压力容器之压力大小而定,分 3级收费:

  1. 定压低于每平方公分 6公斤:澳门币 45元。
  2. 定压每平方公分 6 – 12公斤:澳门币 60元。
  3. 定压每平方公分超过 12公斤:澳门币 90元。

审批所需时间

以交齐文件日计 15个工作日。(服务承诺)


相关规范或要求

修改「锅炉及压力容器章程」所载之检验委员会之组成(修改1971年2月27日第1844号立法性法规第44条) – 第24/96/M号法令[BO 22( I ),27/05/1996]


查询途径

执行部门及单位:经济局 – 牌照及监管处

通讯地址:澳门南湾罗保博士街1-3号2楼 (经济局)

黑沙环新街52号1楼(政府综合服务大楼)

电话:(853)8597 2634(经济局) ; (853)8296 9262(政府综合服务大楼)

图文传真:(853)2871 1276(经济局) ; (853)2845 3558(政府综合服务大楼)

电邮:dls@economia.gov.mo

网址:http://www.economia.gov.mo


常见问题

锅炉及压力容器是否需要作定期检查?

根据5月27日第24/96/M号法令修改2月27日第1844号立法性法规核准《锅炉及压力容器章程》的规定,“检验委员会”会对锅炉或压力容器作检查并登记,登记后亦会作定期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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