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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服务分类
服务内容
申请登记锅炉/压力容器
服务对象及申请资格
如场所内设有锅炉及压力容器,须办理登记。
服务结果
登记锅炉及压力容器
办理时限
设立新的锅炉或压力容器前。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申请人不须亲身办理有关手续,但须递交下列文件:
附注:根据 2月 27日第 1844号立法条例及经 5月 27日第24/96/M号法令对其作出之修改,锅炉检查委员会负责对锅炉及压力容器检查并登记。该委员会由经济局、土地工务运输局及海事及水务局代表组成。
文件递交
附注:市民亦可前往任一经济财政司范畴文件代收点递交本服务的申请文件。
以每一锅炉及压力容器之压力大小而定,分 3级收费:
以交齐文件日计 15个工作日。(服务承诺)
修改「锅炉及压力容器章程」所载之检验委员会之组成(修改1971年2月27日第1844号立法性法规第44条) – 第24/96/M号法令[BO 22( I ),27/05/1996]
执行部门及单位:经济局 – 牌照及监管处
通讯地址:澳门南湾罗保博士街1-3号2楼 (经济局)
黑沙环新街52号1楼(政府综合服务大楼)
电话:(853)8597 2634(经济局) ; (853)8296 9262(政府综合服务大楼)
图文传真:(853)2871 1276(经济局) ; (853)2845 3558(政府综合服务大楼)
电邮:dls@economia.gov.mo
网址:http://www.economia.gov.mo
锅炉及压力容器是否需要作定期检查?
根据5月27日第24/96/M号法令修改2月27日第1844号立法性法规核准《锅炉及压力容器章程》的规定,“检验委员会”会对锅炉或压力容器作检查并登记,登记后亦会作定期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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