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从事转运活动准照之申请流程办理地址及联系电话

95商服网  •  • 来源: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局  • 关注:1559

服务简介

服务内容

凡拟进行转运活动的企业需向经济局申请从事转运活动之准照。

服务对象及申请资格

根据 1月 29日第7/96/M号法令及 6月 17日第8/2005号行政法规,凡进行转运活动的企业,须于下列办理地点申办转运企业登录。企业资本额不能少于澳门币100万元。

服务结果

经济局向合资格申请企业发出从事转运活动之准照。



如何办理

办理时限

凡拟进行转运活动的企业需向经济局申请从事转运活动之准照。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申请人无须亲身办理有关手续,但须递交下列文件正本以作验证:

  1. 申请书;
  2. 商业登记内公司董事、领导人或经理的刑事纪录证明书(即行为纸正本);(本局可代为申领,申请人只需向本局递交代办声明书、身份证副本及申请證明書费用50澳门元);
  3. 银行发出之存款证明书;
  4. 公司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之影印本。
    附注:根据 第7/96/M号法令,及 第8/2005号行政法规,企业资本额不能少于澳门币 100万元;且其中最少半数已缴付,其余将于最多 3年内缴付。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文件递交

经济局 – 牌照及监管处

地址:澳门罗保博士街1-3号2楼(电话:(853) 8597 2634)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四,上午9时至1时,下午2时30分至5时45分
周五,上午9时至1时,下午2时30分至5时30分

政府综合服务大楼1楼

地址:澳门黑沙环新街52号(电话:(853)8296 9262)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9时至下午 6时

附注:市民亦可前往任一经济财政司范畴文件代收点递交本服务的申请文件。


费用

免费


审批所需时间

首次登记以交齐文件日计15个工作日。(服务承诺)


相关规范或要求

规范从事转运活动 – 第7/96/M号法令〔1996年1月29日《澳门政府公报》第5期第一组〕及第8/2005号行政法规〔2005年6月17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25期第一组〕

第 19/2016 号行政法规 – 修改第 28/2003 号行政法规《对外贸易活动规章》〔2016年7月18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29期第一组〕


查询进度及领取服务结果

请透过澳门政府服务手机应用程序或政府入口网站(申请者须先申请政府服务登入账户)查询有关申请手续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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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途径

执行部门及单位:经济局 -牌照及监管处

通讯地址:澳门罗保博士街1-3号2楼 (经济局)

黑沙环新街52号1楼(政府综合服务大楼)

电话:(853)8597 2634(经济局) ; (853)8296 9262(政府综合服务大楼)

图文传真:(853)2871 1276(经济局) ; (853)2845 3558(政府综合服务大楼)

电邮:dls@economia.gov.mo

网址:http://www.economia.gov.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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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法例规定经营转运活动的企业,公司资本不得少于澳门币一百万元,是否需要一次过缴付?

根据1月29曰第7/96/M号法令及6月17日第8/2005号行政法规,申请从事转运活动之准照时公司资本不得少于澳门币一百万元,其中最少半数已缴付,其余将于最多三年内缴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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