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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服务分类
服务内容
凡拟进行转运活动的企业需向经济局申请从事转运活动之准照。
服务对象及申请资格
根据 1月 29日第7/96/M号法令及 6月 17日第8/2005号行政法规,凡进行转运活动的企业,须于下列办理地点申办转运企业登录。企业资本额不能少于澳门币100万元。
服务结果
经济局向合资格申请企业发出从事转运活动之准照。
办理时限
凡拟进行转运活动的企业需向经济局申请从事转运活动之准照。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申请人无须亲身办理有关手续,但须递交下列文件正本以作验证:
文件递交
经济局 – 牌照及监管处
地址:澳门罗保博士街1-3号2楼(电话:(853) 8597 2634)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四,上午9时至1时,下午2时30分至5时45分
周五,上午9时至1时,下午2时30分至5时30分
政府综合服务大楼1楼
地址:澳门黑沙环新街52号(电话:(853)8296 9262)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9时至下午 6时
附注:市民亦可前往任一经济财政司范畴文件代收点递交本服务的申请文件。
免费
首次登记以交齐文件日计15个工作日。(服务承诺)
规范从事转运活动 – 第7/96/M号法令〔1996年1月29日《澳门政府公报》第5期第一组〕及第8/2005号行政法规〔2005年6月17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25期第一组〕
第 19/2016 号行政法规 – 修改第 28/2003 号行政法规《对外贸易活动规章》〔2016年7月18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29期第一组〕
请透过澳门政府服务手机应用程序或政府入口网站(申请者须先申请政府服务登入账户)查询有关申请手续进度
亲临领取
执行部门及单位:经济局 -牌照及监管处
通讯地址:澳门罗保博士街1-3号2楼 (经济局)
黑沙环新街52号1楼(政府综合服务大楼)
电话:(853)8597 2634(经济局) ; (853)8296 9262(政府综合服务大楼)
图文传真:(853)2871 1276(经济局) ; (853)2845 3558(政府综合服务大楼)
电邮:dls@economia.gov.mo
网址:http://www.economia.gov.mo
亲临领取
法例规定经营转运活动的企业,公司资本不得少于澳门币一百万元,是否需要一次过缴付?
根据1月29曰第7/96/M号法令及6月17日第8/2005号行政法规,申请从事转运活动之准照时公司资本不得少于澳门币一百万元,其中最少半数已缴付,其余将于最多三年内缴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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