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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经营许可、变更、延续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农药经营许可的申请、审查、核发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改变农药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调整分支机构,或者减少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申请表和相关证明等材料。”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农药的,农药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
文昌湖区行政服务中心地方事业局窗口( 38号)。
在文昌湖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经营者。
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四)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五)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有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
(二)有明显标识的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
(三)符合省级农业部门制定的限制使用农药的定点经营布局。
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也应当符合申请条件(一)、(二)的相关规定。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应当符合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定。
农药经营许可:
(一)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
(四)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
(五)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
(六)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七)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2套和电子文档。
农药经营许可变更:
(一)变更申请表
(二)证明材料
农药经营许可延续:
(一)申请表
(二)农药经营情况综合报告等材料
(一)申请
1、行政服务中心地方事业局窗口提交
联系电话:18560833955
(二)受理
1.审核
受理人对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核。初步审核主要审查材料以及相关图件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
2.补正材料
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列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和补正期限。
3.受理决定
(1)经审核材料无误后,具体承办人员进行实地核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受理。
(2)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有权受理的其他机关的名称、法律救济等。
(三)审核
1.资料审查
区地方事业局受理农药经营许可、农药经营许可变更、农药经营许可延续后,由具体承办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
2.窗口负责人审核
区地方事业局对承办人员的审查情况进行初步审核,签署审核意见。
(四)办结:材料审查和实地核查均无误后,通知申请人到行政服务中心区地方事业局领取《农药经营许可证》。
不收费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即办。
(一)现场咨询:文昌湖区政务服务中心地方事业局窗口;
(二)电话咨询:18560833955。
文昌湖区政务服务中心大楼位于文昌馨苑地理中心南首,坐西面东,总面积为2000平方米左右,楼高三层,楼顶工整的摆放着醒目的十个大字(文昌湖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室内设有分门别类整齐有序的43个服务台,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