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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5号)
享受主体:
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广告业和娱乐业的缴费人
优惠内容:
(1)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2)政策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规定应予免征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可抵减缴费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或予以退还。
主管部门:
青岛市税务局:0532-12366
实施期限: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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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落实“一次办好”改革,推动群众办事“只进一扇门”,经市委、市政府同意,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香港中路17号)将整体搬迁进驻青岛市民中心对外办公服务。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