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阶段性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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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5号)

享受主体:

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广告业和娱乐业的缴费人


优惠内容:

(1)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2)政策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规定应予免征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可抵减缴费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或予以退还。


主管部门:

青岛市税务局:0532-12366

实施期限: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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